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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0来源:头条浏览数:586次
融资租赁业务由银监会管理,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
目前,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而另一方面,商租公司也有相比金融租赁公司更便利的政策优势。例如,金融租赁公司发ABS需报送银监局批复,手续比商租更加困难,而且金融租赁公司受到监管对于额度、比例的严格控制。如果商租公司能够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以及发金融债,是否意味着发ABS也将按照金融的规定办?业内人士表示下一步还有待具体规定指引。
基于国内经济环境的特点及国内监管机构的制度调整频繁,有一套全面满足监管机构的报送系统及整合国内监管数据的数据模型,是各家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统一监管报送系统及底层的统一监管数据模型,在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管理原则下,系统可充分满足各类监管报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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