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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构建初探

时间:2022-04-20来源:闭眼听风浏览数:308

内容提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对所在行业、国家和地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安全与网络安全、企业信誉、国家形象等皆至关重要,反腐败合规、反洗钱合规也是互联网平台合规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以G20为视角进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构建,不仅可以为G20提供相应的合规范本,也有利于G20成员国之间开展该领域的司法与执法合作,进而促进国家与地区数字经济的廉洁、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企业  G20  反腐败  反洗钱  合规机制

互联网平台企业日益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其扩张迅速,单个平台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时期,它所起的“无接触经济”作用无可替代,涵盖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社交娱乐等众多领域。腐败与洗钱行为不仅给互联网平台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危害所在行业、国家和地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安全和网络安全,是对数字经济的巨大威胁,而且洗钱是腐败活动的继续和必然延伸,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洗钱,掩饰、隐瞒了大量违法犯罪所得,很多还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黑恶势力等犯罪,如果不及时有效规制,不仅给特定国家和地区带来安全问题,还给区域与全球安全带来巨大挑战。

近年来,合规成为国内外企业治理的新模式、新思路,正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的运营。合规主要是指是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建立一套旨在防范、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自我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正经历多方面合规的考验,特别是腐败与洗钱问题,对于国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都处于高发态势,其所面临的反腐败、反洗钱专项合规困难重重、任务艰巨。“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作为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改革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在协调各方立场、整合相关机构、重塑治理规则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将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机联动起来,理应成为国际危机应对的首选平台。本文从G20这一区域性合作平台出发,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建设领域提出治理方案,求教于同仁。

01G20框架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建构的必要性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腐败、洗钱风险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模式众多,相比其他企业类型,更容易发生腐败和洗钱的行为,反腐败与反洗钱合规风险无处不在。作为新兴领域,互联网企业在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应用、新场景的介入下,开辟了新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金融保险、生活服务、网络社交通讯等。在此进程中,大量资本在短时间内涌入,这些资金贯穿投融资、商品采购、公司运营等多个环节,加大了寻租空间,寻租的成本更倾向虚拟化,腐败不仅仅出现在资金链上,也出现在流量这一虚拟资产的运作过程中,包括有偿删除差评、违规篡改数据等。在互联网平台企业中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受到监管程序的甄别,一旦被洗钱行为所利用,身处技术岗位上的员工轻易操纵企业平台规则、躲避日常监管,帮助从事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而这些人员又具有极高的反侦查能力,极易发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增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与洗钱行为发生的风险。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核心利益点就在于巨大的流量,处在关键岗位的关键员工手握与企业连接的供应商的生杀大权。许多供应商急迫进入大流量体系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期通过巨大的流量获取巨额利益,供应商为了提高自己在众多竞争者中的优势地位,选择通过私下贿赂员工方式跻身于获利行列的行为比比皆是。通过对北京市近五年来判决的案件进行检索,可以发现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腐败案件已经处于高发态势,仅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刑事判决的案件占比就超过三分之一(见表1)。许多互联网企业大起大落,今天可能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得高额资金注入,但可能一夜之间人去楼空。一些手握权力却没有安全感的员工,为了降低未来的风险,滋生了“先把钱揣到自己的口袋再说”的想法。据了解,民营企业在面对内部腐败事件时,内部处理往往是第一选择,寻求公权力介入解决的仅占极少数。而且,部分员工凭借经验和技术优势频繁跳槽,使得这类犯罪的危害由于其所在单位的变换而不易侦破或取证。

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洗钱行为比线下更为隐蔽、高发。一些企业员工利用其工作便利以及技术漏洞,通过篡改数据、泄露数据、兜售个人信息、收费删帖、刷单炒信等方式非法获利。

(二)平台负有合规外部协调、内部落实的双重使命

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建设的重要抓手,是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公权力部门以外推进企业反腐败、反洗钱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建设需要依靠纪检监察、司法、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日常监管与查办处理,互联网平台企业予以配合;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再是单纯依赖国家和社会监督,国家也不再是一味充当监督、查办、发号施令的角色,而更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将反腐败、反洗钱的防线前移,加强企业自身合规机制建设和平台内的反腐败、反洗钱监管,同时国家要发挥服务企业发展的角色,为其开展合规工作提供更多支持与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拥有很大的私权力,使得腐败寻租带来的机会大量增加。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既缺乏内生性动力,更缺乏常态性和融入互联网企业日常经营监管的能力。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外部合规协调者、内部合规落实者的双重身份职责责无旁贷。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现有国际治理机制匮乏

无论是针对公权力还是私主体,反腐败、反洗钱一直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先后颁布的《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关于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建议》和《跨国企业指导原则》,世界银行发布的《诚信合规指引》等都包含有反腐败或反洗钱的规定。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重重阻碍,全球性、区域性、一国或者一经济体的经济复苏,离不开互联网平台企业,当然也离不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梳理现有双边/多边条约及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规定,尚无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不只是一个国家、一个经济体的事情,也不只是法律问题,它直接威胁经济金融安全,也关乎行业、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特别是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强大力量,将搜索引擎、内容管理、技术支持、流量控制、电子商务、电子游戏等方面聚合起来,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治理方方面面,任何一个国家、组织和个人在这一领域都不属于“局外人”,只单靠一个国家自身力量推动全球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治理显然不切实际。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洗钱易引发其他合规风险

企业合规除了反腐败合规和反洗钱合规外,还包括反垄断、数据保护、反金融欺诈等合规内容,这些专项合规对于任何一个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都缺一不可。当平台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容易通过扩张市场、掌握流量、制定不公正规定的方式有意无意地实施垄断行为。而一些平台商家和企业合作商为了获取利益,通常会选择行贿等腐败方式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合规,可以从源头上降低企业内外腐败行为的发生率,构建清朗的企业生态环境,让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心中都有一根不敢触碰的反腐败红线,进而不敢实施洗钱行为,也不敢内外勾结将贩卖数据信息作为牟利手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非接触式交易方式的不断发展,现金使用日益减少,相比传统的线下洗钱方式,违法人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交易方式或通过使用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比传统方式更为隐蔽、快捷。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由于交易匿名且跨境不可追踪等特点,许多犯罪团伙在网络上大肆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传销、恐怖主义、黑社会性质等违法犯罪活动,将犯罪所得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不法分子的洗钱方式也日益从线下向线上发展、从金融机构向特定非金融领域发展、从大额巨款转向小额分散“蚂蚁搬家”式操作,给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高度重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如2017年发生的中国某知名导演在美国涉嫌洗钱的案件,就是因为其实施了结构性拆分现金进行交易的行为而被认定为洗钱犯罪。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具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企业,必须提高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工作的重视级别,提高平台甄别、拦截具有洗钱可能交易行为的能力。

(五)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腐败、洗钱方面的法律风险严峻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管理理念都存在很大差异,除了前文所提到的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规定,G20内的许多国家,包括欧盟组织都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许多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化发展的规定,如2011年7月英国《反贿赂法案》(Bribery Act)正式生效,该法案不仅规制对公共官员进行的贿赂,也能够规制私人或者私营部门间的贿赂行为,几乎所有与英国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和个人都受到该法案的制约。2016年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对反腐败、反贿赂问题进行规制。2018年5月欧盟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保护所有欧盟公民的数据隐私。2020年11月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在数据保护、跨境传输和网络安全方面都作了专门约定,现已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支点。

相对于只开展国内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及跨国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规风险是多重的,因为公司注册地、互联网流经地、服务提供地、消费者所在地常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而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主张管辖。面对突破国界开展业务的发展大势,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营环境下,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做到遵守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乃至尊重不同文化差异,跨国(跨境)、跨文化经营并要确保本企业能在众多竞争者中胜出,极力控制腐败和洗钱行为的发生,实属不易。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行为高发,洗钱犯罪活动也处于频发态势。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至2020年间,共有27家互联网企业曝出了超过360起腐败舞弊案件,从2019年开始,被曝反腐案件的互联网公司数量、腐败舞弊案件总数量和涉事人数均呈现爆发式增长。2019年全年互联网行业共曝出超过190起腐败案件,涉及18家互联网企业,超过400位员工被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同时,随着聚合支付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第四方网络支付平台也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洗钱黑地。显然,通过隐秘性强、资金流动更加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已成为犯罪活动中的显著特点。同时,海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情况同样面临许多严峻挑战。亚马逊曾面临内部员工腐败危机,平台卖家向亚马逊员工行贿,以获取内部销售数据或删除负面评论,其中中国区的腐败情况尤为突出。印度最大的移动支付和电商平台Paytm Mall员工2019年接受法证审计时,也被证实确实存在员工利用公司资源牟取个人利益的腐败情况。企业的腐败和洗钱事件频发显然非常不利于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建设、也不利于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02建构G20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的基础

G20针对反腐败领域制定了《2015-2016反腐败行动计划》《2017-2018反腐败行动计划》《G20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利雅得倡议》《G20制定和实施国家反腐败战略高级原则》和《G20应对疫情反腐败行动倡议》,特别是针对私营企业的反腐败治理还发布了《G20在私有化和公私伙伴关系过程中促进廉洁建设高级原则》,为在G20平台内进一步开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治理合作提供了协商基础。

此外,G20成员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基础、共同诉求,由G20主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建设具有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

(一)G20成员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实践基础

互联网企业腐败、洗钱活动频发,G20成员国中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皆通过立法进行积极的打击和预防,并发布一些合规指引,引导企业构建合规机制,加强自身建设。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先后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国内税收法》以及《企业虚假陈述法》等法规,以此来严格限制美国公司的各类贿赂行为。1977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推行预防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和执法。2020年,美国司法部更新发布《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资源指南》,向广大企业和公众提供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相关实用信息和指导。英国于2010年制定《反贿赂法案》,在行贿罪、受贿罪、贿赂外国公务人员罪之外,还规定了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行为罪,对未能防止相关人员贿赂行为的公司施以惩罚,刑期最高可达十年有期徒刑。美国和英国都对企业反腐败行为建构了一套极为严格的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执法效力和执行强制力。日本和韩国则更加重视企业合规文化的内在塑造与培养,侧重于事前预防和过程监督,日本于1998年修改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韩国于2001年制定了《反腐败法》用以提高对企业腐败的打击力度,日本还于2006年制定并在2020年修订了《公益举报者保护法》,对举报企业腐败等行为的举报人进行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二)G20成员国在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方面具有共同诉求

互联网的跨地域与无国界性质以及讯息、资金支付等在网络上传送的瞬时性,腐败和洗钱行为不仅给互联网平台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危害所在行业、国家和地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安全和网络安全,是对数字经济贸易的巨大威胁,而且通过网络洗钱,掩饰、隐瞒了大量严重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还阻碍对其进行查处,如果不及时有效规制,也会给区域与全球安全带来巨大挑战,这对世界各国而言,都是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G20每年都发布一份责任报告(Accountabi-lity Reporting),审查各成员国在过去一年中有关反腐败承诺进展情况的主要工具。2021年11月在意大利罗马举办的G20峰会则确定了2022-2024年反腐败工作的优先领域,其中特别提及要增强私营部门透明度、诚信和问责制、反洗钱和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方面的反腐败机制。

是否存在腐败情形是判断商业环境优劣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腐败会增加无法预见的营商成本,妨碍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经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于网络空间的无界性和世界范围内对互联网产品的巨大需求,以及在短时间内急剧扩张企业经营规模、提升企业获利效益而拓展企业流量的需要,常常选择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信誉度和企业形象对每个国家的整体形象和营商环境都至关重要。对于G20成员国来说,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长期被曝出腐败、洗钱丑闻,国际社会对该国营商环境的信心必然下降,不仅不利于吸引外资,还会对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法治话语权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新冠疫情造成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医疗、粮食、能源等资源出现紧张的状况,企业发展受限,地区乃至全球的不稳定、不良竞争加剧,而病毒无国界、网络无国界,全球经济越发变成了一个真正“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需要全球各国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三)由G20主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建设具有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

长期以来,G20作为公认的国际经济合作主要平台,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顶层设计作用,其中,互联网经济已然成为世界多国经济的增长点,在数字经济时代极大地促进了全球、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无论是产业互联网还是消费互联网,都发挥了极大作用。习近平主席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巩固G20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的地位,G20作为非实体性国际合作机制,不同于联合国主要关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也不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专门金融组织,而是为成员国提供对话磋商、议事协调和发布倡议的更大的弹性空间平台,其成员覆盖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人口占全球的三分之二,经济总量占世界近90%,涵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且兼顾不同地域之间的利益平衡。根据由多家机构联合参与编写的《G20国家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G20成员国互联网平均普及率达69%,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经济占GDP比重平均为5.5%,发展中国家平均为4.9%,中国为6.9%,G20网民用户达22.4亿,普及率为50.2%,高于世界平均值,互联网平台经济在G20内具有很大的共同利益,存在广阔发展合作空间。

G20对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及反洗钱问题高度关注。多年来,G20已在各次峰会和各级别合作会议上作出了60多项反腐败承诺,涉及资产追回、公职人员的资产公开、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利益冲突、数据公开和公共采购等领域。2016年在中国设立G20反腐败追赃追逃研究中心,在反腐败追逃追赃等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

G20的反洗钱工作通常与反腐败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的专门标准(40+9),在政策协调、洗钱行为认定、预防措施、主管部门权责、国际合作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系统推进反洗钱工作,例如在2018年底,G20领导人峰会上签署的联合声明,同意按照FATF的标准对加密资产进行监管,限制数字货币的洗钱活动,着眼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G20成员国在FATF(40+9)标准下打击包括腐败在内的金融犯罪的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优于全球平均水平,尤其是在风险防控方法上表现出较为突出的领导力。G20成员国签署联合声明也标志着数字货币在走向合规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也反映了美国、中国及欧盟对数字货币或者经济数字化潜力的认可。不过迄今为止,尚无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方面的指引或典型个案。因而,由G20牵头研究制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对于全球互联网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也是目前唯一可以最大限度将世界西方与东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聚合开展对话交流的平台。

03G20主导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机制的建构

(一)将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纳入G20磋商议题

G20领导人第一次峰会于2008年举行,截至目前已连续举行16次峰会,特别是在反腐败、反洗钱国际合作领域,达成了多项共识,取得了丰硕成果,形成了G20反腐败行动计划、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刑事司法协助高级原则等成果文件,G20的领导作用有助于确保反腐败努力定期列入政治领导人的议程,并使国际社会对打击腐败的行动给予强烈关注,为构建全球反腐败、反洗钱合作体系、严密全球反腐败合作法网提供思路和方法,包括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提高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的廉洁性和透明度等内容。同时还要求各成员国遵守联合国反腐败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精神,以实现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的一贯理念和做法。G20高度重视私营部门的反腐败工作,强调私营部门是各国政府打击腐败的重要伙伴,其对透明度和诚信的承诺在实现反腐败目标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无论是哪个成员国担任G20的轮值主席国,议题的选定都极为重要,在全球互联网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都应当将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议题纳入考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尽最大努力凝聚各成员国的共识。若互联网企业的反腐败、反洗钱机制设置条件尚不够成熟,不宜设置为领导人峰会的主议题,也可以在子议题或者在有关高级别会议的议题中有所体现,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动联合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问题制定国际公约,或者在G20的平台上达成宣言,也可以综合参照联合国贸法会所采取的制定示范法(model law)的形式,为全球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合作、服务和管理提供指引。

至于是单独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制定合规指引,还是与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反垄断合规等其他合规内容合并制定指引,不同模式其实各有利弊。如果单独设置,会增强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工作的针对性和聚焦性,更容易在G20内达成共识,能够在短时间内起到明显作用,但会使其他合规内容不能同步推进,影响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效能。如果选择与其他内容合并设立合规指引,则可从更广的合规视角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有序竞争,但由于合规的范围广泛,难以在短时间内使各成员国达成共识。公职人员从事腐败、洗钱问题在推进国际合作时通常会有很大成分政治因素的考量,但是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大多为私营主体,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治理的合作就减少了这层藩篱。

(二)在G20层面搭建更为有效的情报交流平台

一提及“腐败”,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掌握公权力的人员实施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行为。未来需要结合数字经济的特点,借助G20平台实现成员国之间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合作对话、政策研究及业务交流,将智库资源融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具体实践。我国也应当借助该平台,不断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治理水平。

G20在不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强对平台企业腐败、洗钱行为的情报交流、信息共享、资源共通,注重对企业可疑行为的监控,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交易行为的时间是否反常、地点是否反常、交易价格是否反常、交易方式是否反常、交易信息是否具有特殊标志等方面的监测,及时遏制违法行为,挽救各国和企业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G20成员国一旦参与了这类情报与信息的共享,必须严格遵守约定用途,防止将其转化为打压排挤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

04G20互联网平台企业须与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协同共治

(一)突出G20互联网平台反腐败、反洗钱合规体系建构的预防性

G20对各成员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指引应当兼顾事前预防和事后挽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标准化指引的构建,能够有效降低各国的执法成本,提升国家—企业合作治理的效能。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除了需要依靠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外,在平台经济时代,更离不开互联网企业作为一支重要力量自身的投入,合规机制建设可以将反腐败、反洗钱的防线提前,建立预防为先、防控结合、合作预防的价值取向。这源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产生的“私权力”,通过内卷化的形式不断聚合资源,壮大企业规模,游走在垄断边缘,让平台企业在自己的平台内有了更多的权力,滋生了腐败和洗钱行为的土壤。互联网平台企业违规的能力与其开展合规建设的能力都是超乎寻常的,依赖其自身进行合规建设是必要的但却是非充分的手段。反之,仅仅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外部反腐败、反洗钱侦查力量不仅不够,亦非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缺乏内生性动力,更缺乏常态性、融入企业日常经营、公司治理细节的监管能力。

政府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要保护互联网平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尊重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过多干涉企业内部的管理与企业发展问题,但是在企业依法主动提出需求,需要协助处理内部违法犯罪活动时,要依法适当介入,为企业健康发展扫清障碍。一些国家应当积极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构建反腐败、反洗钱合规计划,一旦出现腐败和洗钱违法犯罪行为,要厘清企业高管和员工的责任,通过已执行的合规计划和承诺将制定执行的合规计划分析犯罪原因、再犯可能,鼓励企业积极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发挥刑事制裁对个人威慑的效力,降低将企业入罪的可能,保障企业能继续正常运营。但这也不意味着把本应由公权力机构承担的职责一味推卸给企业,可以要求企业及时把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给有关部门,或者将其上传至专门平台,但不能苛责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侦查水平和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仍要对腐败和洗钱行为承担相关的调查取证责任,也不能将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交给企业。

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要加强自身反腐败、反洗钱合规建设,构建合规机构、合规人员、合规经费、合规职责皆为明晰的体系,要综合分析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的法律法规,厘清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腐败、洗钱犯罪,尤其是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来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腐败与洗钱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在出现潜在不法行为时该如何应对,对于上述问题平台企业要做好内部员工、合作伙伴、入驻商家释法说理的工作,划清行为红线。

要发挥好反腐败、反洗钱合规计划的作用。最好的犯罪预防方法就是增加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使得有犯罪可能性的人主动选择放弃,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可以使违规、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加难以隐藏,更容易使行为暴露,能够有效地反向降低腐败和洗钱行为的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备的反腐败、反洗钱合规体系,组建专门部门,设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合规执行官职位,使其具备企业内相当高的权力,对任何人员的腐败嫌疑和公司内可疑资金的动态拥有最强的监管效力。不同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联合创建反腐败、反洗钱联合惩戒机制,一旦在其中一家企业出现违法犯罪的污点,就会受到整个行业的制裁,让违法悖德者付出沉重代价,如京东在2017年倡导共同成立的企业反腐联盟——阳光诚信联盟,已经有160余家成员企业,联盟以“诚信经营”为使命,搭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的信息共享平台,把存在贿赂等行为的企业及在任职中有过收受贿赂、职务侵占、诈骗等行为的员工公布于平台。

(二)平台反腐败、反洗钱刑事合规机制与刑事激励制度有机结合

企业合规目前已成为国际企业治理的主流趋势,各国都十分重视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刑事合规已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推进反腐败、反洗钱刑事合规,可以营造更为浓厚的企业诚信文化氛围,也可以让公权力机关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合作互动中实现良好的犯罪预防和合规挽救,更好地把轻缓化的现代司法文明理念贯穿其中。

1.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设置适当的出罪路径

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了腐败和洗钱犯罪的行为,需要厘清是企业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问题。对于中国来说,大型互联网企业是少数的,更多的还是中小型互联网企业,他们更关注的是企业负责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如果负责人倒下了,很可能整个企业的生命就停止了;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参与刑事合规的大多为大型企业,更为关注企业本身罪责的问题。因此,在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和洗钱犯罪案件时要结合犯罪动机、主体身份、再犯可能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降低入罪的可能,也要把企业规模大小、能接受刑事合规程度的大小纳入考虑,不能盲目地使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适用同样的标准。同时,要把企业合规作为一项重要因素考量,成为是否减免和降低刑事责任的依据,使之作为刑法特殊预防目的实现的途径。此外,还可以在实体上设置独立的罪名用以规制防止商业腐败行为,如英国在《2010年反贿赂法》中专门设置了“商业机构预防贿赂失职罪”,其可以就互联网企业是否履行好反腐败合规职责进行实体法律评价,但在我国可能有悖于保护民营企业宽缓化刑事政策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尚无必要设置“缺乏或未设置合规机制罪”,在疫情期间或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抑或是在特定行业领域,企业经营本身存在着较大差异性,因而对这种“规”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都应当基于个案结合实质判断。

我国刑法对非公领域腐败犯罪的处罚较以往更加精细,《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力度,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提高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此同时,也调整了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情形范围,由原来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调整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档,更能区分不同情形具体适用,更为科学合理,可以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给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案件更加精准的量刑空间。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单位犯罪,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设置,可以在刑法总则单位犯罪责任部分增设其他情形,规定刑事合规免责的事由,还可以在量刑的有关规定中,将具备刑事合规的情形作为从宽量刑情节。

对于在互联网平台企业上从事洗钱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第191条已经作了回应,不仅要处罚从事洗钱活动的行为人,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失职失责,明知他人利用其平台从事洗钱活动,还继续为其提供方便的,还可能受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制。此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类型多样,洗钱行为可能会发生在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等平台,也可能会通过传统货币以外的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QQ币等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因此,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不同类型货币的监管法律法规很有必要,与刑法一同构建起强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洗钱合规保障体系。

2.给予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激励机制

从程序上,应当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刑事合规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其涉腐败、洗钱案件进行程序分流,视情况给予被告从轻、减轻或暂缓处理等从宽程序待遇,以减少对企业发展的“副作用”。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使合规出罪在程序上更具可行性。以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构成腐败、洗钱犯罪行为为分界点,在尚未构成犯罪之时,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可以在行政监管机关的指导下制定,作为有效的犯罪预防手段。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帮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制定或者完善刑事合规计划,对企业内存在的风险机构、风险环节、风险人员进行合规治理。目前,就我国企业合规试点的情况来看,对刑事合规的激励运行都集中于检察机关上,仅是由检察机关对是否批准逮捕、是否移送起诉等作出决定,而完整的刑事合规激励体系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当给予相应的分流处理。

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对是否应当立案作出决定,是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口,而能否尽早依法启动企业合规,直接影响后续公安机关能否准确认定和办理涉企业犯罪案件。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洗钱构成犯罪的问题,只要具备了初步的证据和事实,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且尤其要注意审慎适用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人员强制措施的适用。但在实践中,互联网平台企业涉腐败和洗钱的案件管辖权交叉、管辖权不明问题突出,公安机关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并且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服务”等行政政策的影响下,具有执法、司法权的行政机关疏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致使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治理不能在前端得到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分离性问题突出,二者缺乏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整体性评价,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对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赋予公安机关相应权力,由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并给予一定的审查和合规计划执行期限,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愿认罪并且合规整改情况良好,腐败和洗钱的风险已经得到明显改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也可以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有关监管部门协商派驻合规监察官、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等方式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腐败、洗钱犯罪行为进行合规整改。对于已经建立完备有效的合规计划并且犯罪行为主要体现个人意志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要考虑拓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赋予其一定的考察期,如果其制定并执行了有效的合规计划,规范了企业经营方式,对隐患问题进行了整改,那么考察期满可以视情况进行延长期限或者检察机关结合企业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再犯可能、合规整改情况和监管机关或第三方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反,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接受上述措施,其主观上不具备主动认罪的态度,也应当成为加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在法院审理阶段,一种解决路径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公诉方达成了合规整改的合意,那么公诉机关可以请求合议庭中止审理并赋予一定的期限让企业进行整改,如果期限届满,合规整改情况良好,公诉方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视情况提出宽缓化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对涉案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腐败反洗钱合规计划、合规治理效果及未来发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撤回。要恪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在此阶段,可以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对涉案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规计划、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与检察机关的审前作用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合规整改计划的意义。相反,如果企业合规计划审查不合格或者合规治理整改情况不达标,那么公诉机关就可以请求合议庭或者由合议庭主动商议公诉机关恢复审理。另一种解决路径是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如果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承诺会进行合规整改并提交可行的合规整改计划,那么法院可以考虑判处缓刑并对其所作的合规承诺进行追踪监督,但在法律没有作明确修改的前提下不能突破定罪的限制,只能从量刑角度实现从宽处理的目的。

05结语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但凡有效的全球治理模式的出现,毫无例外地均与人类当时面临的危机有关。G20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专项合规机制建设是在全球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冠疫情危机下所提出的治理的新领域、新模式尝试,需要全球同舟共济、互信合作、共克时艰。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深化,互联网平台企业腐败、洗钱问题突出,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治理需要全球性机制应对,亟待在G20等国际双边、多边平台上进行深度合作。合规作为企业治理的优选方式,能够有效调整以往依赖于事后处罚的规制模式,能够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关口前移,促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树立起风险意识,这也意味着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治理中,公权力机构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实现对反腐败、反洗钱的有效共治,企业自身须主动承担起合规治理的责任,将反腐败、反洗钱的防线提前,并常态化融入企业日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环节。

中国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一方,如果想要深度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的全球治理,就必须充分发挥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完善我国合规制度体系,推动刑事合规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上的完善,推动政府监管、司法活动、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机统一,全方位护航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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