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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由受托
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
处分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信托业务主要由持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信托公司
实施经营。由此而知,数据信托,就是将“数据财产”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的
方式。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ODI)也对数据信托下过相关定义,即数据信托是
提供独立受托的数据管理方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商 ElementAI 和总部位于英
国的全球创新基金 Nesta 在其联合发布的《数据信托:数据治理的新工具》也
延用了这一概念。
数据信托就是一种不完全关注数据财产性确权机制的另一种方式,它依赖
于产权保护中的责任机制而有效运作。法学家 Guido Calabresi 和 Douglas
Melamed 曾写过《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大教堂的一个视角》这一经
典作品,提出了产权保护有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让渡原则三种方式。财
产原则即是由法律给财产确认权利归属后由产权当事人自由定价交易,例如房
屋、知识产权等等;责任原则即是由中间第三方实施定价(而不是产权人),
这同样能够保障产权人的权益,常见的如政府征收征用、人身伤害赔偿等;不
可让渡原则即法律以禁止交易方式保护产权,如童工劳动力。
数据信托制度和单纯的数据交易制度不同之处在于,数据信托制度的底层
逻辑是高强度的法律“责任”,即基于责任原则,由信托机构在履行信托责任
中实施交易“定价”,最终利归受益人;而单纯的数据交易制度的底层逻辑是
独立的财产权益归属认定,即基于财产原则,由确权产权人自主定价自主交易。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管理人的法律注意义务一般可区别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和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信托行业,被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民事主体方承担的最
高级别的法律注意义务,也诚如我国《信托法》所规定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
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多重义务。
当我们放眼域外,数据信托制度已然成为各国和地区的重要抓手,以实现
其雄心勃勃的数字经济战略。2020 年 11 月 25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数据治理
法案》(提案),为数据中介机构(数据合作社)制定了监管框架,旨在通过
增加对数据中介机构的信任和加强整个欧盟的数据共享机制,以促进数据的可
用性。2019 年底,印度电信部成立的委员会主张建立数据信托,提出数据主体
将“通过适当的社区数据受托人”行使其数据权利。在加拿大,数据信托一直
是安大略省政策辩论的主题,安大略省政府和消费者服务部部长在公开咨询时
指出,数据信托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使组织的数据能够由受信任的第三方
管理,以确保该数据的透明和负责任的使用”。在我国,数据信托的用语也首
次在《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中得以呈现,
方案要求“探索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支持发展联通政府、企业、个人的
数据平台交易、数据银行、数据信托和数据中介服务模式,构建完善的数据资
产化运营生态。”
在我国,中航信托做为信托公司曾发行了首单基于数据资产的信托产品。
在域外,数据信托的应用实验及应用更加丰富。例如 DriverSeat 数据合作社模
式,作为美国一家数据合作社机构,其由拼车和送货司机所有,通过对司机提
供数据的分析,可以帮助司机了解自己的表现、保持良好的记录并赚取更多收
入。还有,糖尿病患者决定向健康研究人员提供他们自己的数据,并允许一家
制药公司收集关于他们的数据,这有助于发现治疗方法,这些数据可能会获得
专利,并以高利润出售,糖尿病患者最终也从这类数据信托中直接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