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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价值的利益分配,需要在保障数据基本权利的情况下使各方的收益最大化,如果纯粹靠市场机制现在似乎是有问题。前几年靠市场机制实现这种东西,我们每一个个体的数据,贡献的每一个平台,虽然个人是没有收益的,但是我得到了服务,换取了方便。市场初期规则不完善,监管也缺失,前几年政府没有监管的,所以现有的收益分配明显有太多的不合理之处。分配,就是政府介入监管之后的分配怎么分,其实已经有很多的研究实践,比如欧洲为代表的数据税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
到2021年10月,G20和联合国世界经合组织136个辖区已经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形成了一种共识,但是好像明确开始收税的还没有。这里我也提出一个问题,数据税是国家收的,收完之后能不能够普惠到每个个体,有没有一种方式探讨所谓的数据费,是指个人的数据能够获取。现在我们谈到技术发展趋势有一个3.0的出现,强调我的数据我做主。每个人有自己的数据空间,谁用我的数据空间,你象征性的给我一分钱也行,也算是我的收益。现在国际上已经有人在做,个人数据汇聚到中间,作为信托作用。
我觉得还是要充分考虑在未来的世界,每个人的数据能不能获益。因为毕竟是未来数字世界最基本的数据的贡献者,我们应该考虑,特别是我们国家更应该考虑。再一个是公共数据,是全民所有特性,他能不能参与利益分配,我一直存疑的。谁代表他去参与分配,如果参与分配怎么体现公平性公正性,公共数据面临的一个难题。所以按照20条的讲法,体现原则,促进公平,这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我们追求的基本原则。
现在也在追求多元化数据要素的数据分配,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件事情说起来容易,后边还是很难的。还有政府对要素收益进行调节机制,这件事情目前也没有章法,这两件事情各自都没有解决,再加到一块儿,具体的路径在哪里,我们还需要加紧探索,哪怕是试错也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