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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这意味着企业必须以获取、生产、加工和维护数据资源所发生的历史成本为基础作为入表金额。然而,《暂行规定》丰富了披露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等。在这部分披露内容里,企业可以补充对数据资源进行收益法评估下价值的体现。收益法是指以数据资源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来计算其价值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数据资源有明确商业模式和长期稳定收益的情况,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和潜在收益。
此外,企业在将其数据资源作为产品进行出售或交易的情形下,以及将数据资源作为抵质押融资等用途的场景下,用于定价目的的估值也可以用收益法进行。同时,如果需要对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减值测试时,也有可能采用收益法来确定其公允价值或者估计售价。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特定或整体数据资源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依据,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外,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数据资源的价值评估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还应当对数据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以保证评估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