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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价值分配过程中最重要也最困难的环节是分配主体的确定。由于数据来源
和处理的方式不同,数据资产权益的主体相较于传统资产更为复杂。数据的价
值来源于数据的流通与利用过程,其中可能形成各种利益交织关系和多元主体
间复杂的权益网络。可能涉及的主体包括个人信息主体、企业等信息加工处理
者、技术算法的权利人等,甚至在公共数据处理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公权力主体。
因此,从数据资产的价值生产侧看,参与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市场主体在一定
程度上应当同参与数据要素价值分配的主体一致,应兼顾多方主体的分配利益。
由于涉及数据要素权利的界定问题尚未形成定论,对数据权益主体和价值
分配主体,理论界中也有不同观点。但目前国内和国际社会基本形成共识的是,
基于数据产生、流转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简单地赋予数据所有权(具备排
他性)可能是不适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有观点提出,立法上可以对数据资产赋
予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在流转过程中占有、使用标的物。但是,用
益物权也是由所有权派生而来,其权利的基础还是需要回归到数据的所有权确
权。2022 年 12 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正式
发布,其中强调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
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这也意味着数据产权机制
似乎放弃了所有权思路,转而采用了一种权利分置的路径。基于此,从价值分
配的公平角度来说,包括数据资源持有者、数据加工处理者、数据产品经营者
等主体在内的数据资产价值链上的全部权益主体,原则上都应该对数据变现形
成的收益享有分配权。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也强调,要健
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
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
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推动数据
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
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