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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虽然数据资产相关产权制度尚不完善,但在数据资产和交易已成发展趋势
的情况下,依然要探索有效的价值和收益分配方式,避免“反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现象,即因为过度竞逐法律规制所赋予的有限权益与
利益分割导致资源分散,权利持有者相互壁垒,难以合作的僵局。
数据资产化和资本化过程本质上是赋予数据有价值、可有限流通等属性,
因此数据要素可类⽐于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参与价值分配的形式。重庆市原
市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黄奇帆曾提出可以参照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确定对数
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对数据变现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增
值者均应享有分配权。例如,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形成了将知识产权收益一
分为三,一份归投资者,一份归发明者,一份归成果转化形成经济效益的转化
机构的基本格局。因此黄奇帆建议,互联网及相关平台应当将使用平台用户数
据形成产品进行数据交易收益的 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