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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传统权利分离理论在解释数据权益时
明显不足。数据权益应该是多项权益的集合,在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优先
性、重视数据有效利用的基础上,他提出以“权利束”理论视角来观察数据权
益。在确认数据权益时,不光要考虑对数据的加工利用产生的价值,还应当强
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有效平衡。平台
不能利用强势地位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应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数据转让给第
三方获取额外收益。王利明教授认为即便个人信息主体允许数据处理者分析、
加工、处理他的个人信息,也不等于信息主体完全放弃了他对个人信息的权益,
同样也并不意味着信息主体对数据产品里面所包含的各类信息不再享有任何权
益。
有观点认为,个人数据要素收益权应该体现出个人作为原生数据信息来源
的重要价值,应按照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置权,参与到由其个人信息组成的数据
资产增值收益分配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在尚未建⽴原始数据来源⽅直接参与
收益分配机制的阶段,可以考虑⿎励企业一方面加⼤数据安全合规成本投⼊,
提升数据流通交易安全保护等级,从而为数据来源方提供更安全的隐私保护作
为隐性补偿;另一方面,可以在用户告知—同意环节,承诺与用户以派发现金/
优惠券、服务折扣、数据衍生品优先、免费或优惠使用等方式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