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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3来源:时光倒流二十年浏览数:25次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积极围绕数据要素建言献策,共同绘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蓝图。我们继续推出“数据要素·两会声音”系列专题文章,分类整理代表委员们的建议和提案,以期为我国数据要素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随着数据要素的发展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出台,数据要素的红利进一步凸显,数据资产化成为释放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路径。本期,让我们关注代表委员们关于推进数据资产化探索的建议。
数据资产具备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但同时也具备较强的乘数效应,呈现规模报酬递增、非竞争性、低成本复用等特点,导致目前在以数据资产开展创新应用方面存在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对数据资产的合法合规性缺乏有效认定;二是对数据资产的资产处置缺少明确路径;三是对数据资产的定价估值缺少市场参照;四是对数据资产的创新应用缺少协同治理;五是缺乏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人才支撑。为此,邵志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国家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路径体系。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管理体系与实施办法,形成包括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增信、数据资产保理、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信托、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路径体系。同时根据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数据产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在数据资产增信、数据资产信托、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等领域率先开展探索,形成我国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路径经验。
第二,构建国家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管理体系。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是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协同治理的工作。建议由国家数据局统筹指导,信息化部门、金融部门、网络安全部门等协同配合,发挥各自职能,稳步有序推动数据资产创新应用。在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等数字经济发达地区或自贸试验区,建立国家级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示范区,优化区域内数据资产管理体制和有关机制,依托可信数据基础设施开展先行探索。
第三,形成与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建议加快构建与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完善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标准体系,在数据资产合法合规性认定、数据资产的资产处置、数据资产定价估值等领域建设国家级标准,推动标准体系互认。培育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市场体系,加强对数据资产主体、评估主体、专业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培育龙头型企业。推动建设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创新应用技术难点集中开展技术攻关,形成可控可信技术规范。完善人才体系建设,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人才资格认定。完善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金融体系,引导金融服务数据实体产业。
第四,设立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的专业服务机构。数据资产的创新应用对数据运营能力、交易流通基础设施能力、数据资产价值发现能力、数据资产风险评估能力等方面都提出较高要求,建议成立若干专业专营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工作。在数据资产信贷、数据资产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鼓励成立数据银行、数据信托、数据券商等专营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数据交易所设立专业的数据资产交易板块,建设数据资产流通、托管、处置有关基础设施。探索设立数据法院,确保资产隔离和重组流通的有效性。
第五,加快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商品、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建议稳妥推动数据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成熟的资本、商品和金融市场实现连接,探索将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有关工作与标准化金融工具相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价格发现、资金融通等功能,优化数据资产价值表达通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目前大量的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如何从现有的数据转变为数据资源,在资源化的基础上转变为数据资产,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入表还存在许多困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数据资产的确权。入表资产首先要解决如何确权的问题,目前的法规主要是《数据20条》确立的“三权分置”数据产权框架,但没有相对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如何归属于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情形,具体操作上存在困难。
二是各交易所各自建立登记、审核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界定不清晰,互相之间也没有兼容机制,一方面重复建设,另一方面也不便于数据资源的流通。
三是《暂行规定》只是规定了企业将2024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数据资产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并参照无形资产、存货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除企业数据外,还有大量的公共数据,政府如何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计量、投资,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对此,管云鸿提出以下推进数据资源入表的建议:
1. 建议尽早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数据资产与普通数据资源界限,数据资产三权确认以及产权公示登记制度,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
2. 在充分调研目前各大数据交易所的基础上,按不同的产品类型或数据类型制定统一的登记、审核规范标准以及兼容机制,加快数据资产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运用,充分发挥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3. 对政府拥有的公共数据如何确认为资产及计量、投资作出规定,建立政府公共基础数据授权目录以及具体标准。
2023年以来,多部门发布的重要文件推动数据要素从概念进入落地阶段,为统筹解决数据确权难、定价难、应用难等问题,加速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大力发展数字化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阶段,连玉明认为,最大限度释放数据价值,重中之重是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实现数据要素“三级跳”:
第一跳,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构建数据资产核算入表制度体系;第二跳,加快探索从数据“三权分置”走向数据“三级市场”,探索零级、一级、二级多级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推动数据资产向数据资本跃升;第三跳,加快推动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数据产权向以“共享权”为核心的数权保护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数权法》,构建以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为核心的数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