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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理论在网络法中的应用:理论与展望

时间:2022-03-30来源:夕情浏览数:66


摘要:“注意力”在互联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愈发扼要。由此,与用户注意力相关的法律问题数量日益增加,重要程度迅速上升。一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场景中,隐私政策页面缺乏关注、“无人问津”的现象一直没有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当企业因插入链接、形象混淆等问题发生纠纷,当事方是否曾以不正当手段攫取流量,也是未有清晰解析的争点。引入视觉理论研究,是解答以上问题的应有之义。无论是吸引个体浏览隐私政策,还是借助各类设计引导用户视线及流量,都可看作凸显特定信息的举措。又之,视觉研究发现:视觉本身即是一项信息处理任务;此外,许多因素都会影响个体对视野中信息的处理。由视觉研究出发,可确知何种因素能有效凸显信息,并准确衡量凸显程度。循此,本文初步回答了以下问题:如何细化对隐私政策设计的指引,以提高保护水平;以及,如何为判定流量不正当竞争提供得以实操的标准。总结之余,文末展望了视觉理论在互联网法中更为广泛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视觉理论 互联网法 个人信息 数据合规 不正当竞争

“狂飙突进”的互联网面前,法学研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有知名学者以“破窗”譬喻法学现状,发出“容不得我们‘守成待毙’”的强音。在互联网带来的诸多变革中,所谓“注意力经济”的崛起,又尤其引人瞩目。当世界联通,当制造及分发信息的成本遽然下降,个体随时随地所接触的信息数目,已远远超出了处理及回应的能力范围。因此,个体只能对有限的内容作出反应。在这一前提下,对“新经济”参与者而言,如何在个体有限的注意力中“分一杯羹”,便成营利乃至生存的关键——谁能攫取个体的“注意力”或“眼球”,谁就能获取滚滚利润。对个体注意力的争夺,由此日益居于“新经济”之核心。个体的生活方式,也深受这一现象所影响。以上,深入理解注意力经济机理及规制,自系修补“破窗”、“放手一搏”的当有之义。

在注意力经济中,企业围绕个体有限的注意力展开激烈争夺:若从业者之一采取各式策略吸引“眼球”,未及或未能作出反应的其它参与者,将在竞争中面临被动地位。除采取“引人注目”的低价等常规手法外,借助各式各样设计影响,操纵,甚或欺骗消费者,也是上述竞争中的常用手段。如Hartzog等学者所阐明:设计足以决定个体如何感知及利用产品。精心编织的设计,甚至足以塑造个体的情绪感受、价值理念与政治立场。各国执法机构已经注意到设计在互联网世界中的重要地位,以下引人瞩目的案件,当属其中典例:Snapchat主营“阅后即焚”软件,称用户发出通信内容将在一定时间后自行销毁,并籍“小锁”等多种设计细节,彰显所谓“阅后即焚”的安全程度。然而,由于第三方来源客户端的广泛存在,以及Snapchat软件本身的缓存设计,用户发送的通信消息未必会被销毁。实践中,部分用户因轻信以上内容,而以Snapchat发送敏感或不雅内容。相应内容被转存后,反而导致尴尬、纠纷甚或勒索。后续,Snapchat因误导消费者,受到了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企业设计导向偏重自身利润,而未必与公共利益相合,这一点进而导致两方面难题:一方面,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监管者期待个体阅读特定页面、了解特定信息,在此基础上作出知情决定。然而,上面提到:鉴于设计的强大威力,以及企业自身的激励,用户可能被引导而偏离监管者希冀其阅读的页面。如此忧虑的集中体现,便是持续扰人的隐私政策“无人阅读”问题。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仍是个体的“知情-同意”。基于这一进路,在收集个人信息前,企业有义务以隐私政策等方式,充分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与“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被收集者同意”。不过,实践中,这一想法可能过于美妙:第一,前面提到,企业自有激励。如果促进用户“知情”对促进企业营利并无帮助,企业便不会特别采用有助用户阅读相应隐私政策的设计。第二,更有甚者,如果保护隐私将带来负担,企业甚至可能采取偏倚设计,以扼制用户关注隐私政策的程度,进而削弱用户由阅读政策“知情”的动力。当用户不再注重隐私政策,监管愿景,因此大打折扣。不仅如此,一份无人阅读的隐私政策,其法律性质及效力究竟何如,同样是棘手难题。

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设计也将带来需要法律介入的难题。网络世界中,以下现象并不鲜见:同一用户视野范围内,同时存在多个隶属同一行业、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厂家的链接。如此,用户注意力,即成多方争逐的直接对象:用户点击了哪一方的链接,哪一方就将获得附着于这份流量的利益。为此,企业可以采取提供价廉物美产品、采取美观大方设计等合法手段吸引用户;然而,企业也可能为此采取极具“侵入感”的设计,从而降低用户的体验;更有甚者,部分企业会采取混淆己方链接与彼方链接等手段,以不正当方式攫夺他人流量。针对最后一类企业,尽管法律已有相关规定,相应争议仍频繁发生。百度诉搜狗不正当竞争一案,即为此处典例:当用户使用前者搜索服务,提供输入法服务的后者,同时展示多条与搜索内容联系的关键词。上述关键词未作显著标识,易于与前者网站内容混淆,且指向后者经营的搜索网站。通过如此设计,后者得以引导用户使用己方服务,并牟取经济利益。法院判决后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后者消除影响,并赔偿前者经济损失。

综上,基于设计,企业或将用户注意力引离公共利益所诉求的方向,或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其它主体本应获取的注意力。诚然,相应问题已获广泛关注,也有许多理论或解决方案;然而,相应理论,不是充满争议,即是效益成疑。伴随“无人阅读”问题日益成为研究热点,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数目日益上升,在相应领域深入探索以修补“破窗”的必要性,比过往任一时刻都要突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实践中,无论是“用户不进入且不阅隐私政策页面”,还是“用户被不正当竞争者的设计所吸引”,二者都紧密关联于用户摄取和处理视觉信息的机理和特性。实际上,如知名学者Marr所言:“视觉首先,并且最重要的,是一项信息处理任务。”又之,一方面,经历多年深耕,视觉研究已是“根深叶茂”的独立学科;另一方面,关联于互联网法学所面对的难题,在注意力的生理机制及影响方面,视觉理论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视觉理论成果与互联网法交叉处求突破,便成应有之义。依托前者智慧,对隐私政策的监管当可进一步细化,且更具针对性;同理,对不正当竞争的分析及判断也将因此更有条理,并切于现实肯綮。

本文分四部分阐明上述交叉的实现路径及现实意义。在第二部分,笔者将概览视觉理论,并梳理其中可应用于互联网法的要点。“凸显性”指标的计算方式之外,笔者还归纳了多个确有实据的、影响现实中个体注意力分配的变量。第三部分再进一步:在第二部分所撰成结论基础上,阐明如何细化隐私政策监管;同时,第三部分将列明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现象时应当考虑的、与视觉理论相关联的各类变量。第四部分将收束全文,并展望视觉理论在互联网法律中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在互联网法理论纷繁、“百家争鸣”的今天,切实由个体层面出发、自下而上以实证角度行分析的视觉理论角度,有望成为整合诸学说的契机。


视觉理论成果扼要

个体的视野无比广阔。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个体应对海量视觉信息时的“力不从心”。囿于能力限制,视觉系统,采用了一套颇为复杂的信息处理机制。初始阶段,无数光线为个体视网膜所“捕获”。接下来,视觉神经元等器官将这些内容编码,形成易于处理的信息。无疑,在这一过程中,人不会对所有信息“一视同仁”。对尤其重要的信息——比如其他人的面孔,感受会更加灵敏,丢失的可能性会更小。对具备重复特征的信息,人自然不会“浪费认知资源”——此类信息,将按特定规则予以压缩。对表征太过模糊、以至精度未及触发处理阈值的信息,人将直接予以忽略。换言之,经历价值高低、是否独特、清晰程度等多道“把关”机制的作用后,个体“惊鸿一瞥”所注意的部分,实际已经历了复杂的权衡与筛选。最终留下的,只是涌入个体视网膜的无数缕光线中的一小部分。之后,这些信息方才抵达个体认知,进而改变个体情绪,抑或驱动个体行为。利用设计争夺注意力,终究也要落实到这一筛选过程上:基于所欲传达信息的特征,相应调整设计思路,以期前述信息能够在这项“信息处理任务”中胜出,达成激励个体情绪或行动的效果。

以上过程,很容易类比至互联网法所关切的场景:将一幅网页,或一张应用界面摆在个体面前,个体将如何处理如此涌来的信息?须知,在“注意力经济”中,于筛选过程中“顽强生存”,即代表“真金白银”落入口袋。或者说,个体对页面的感知,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体浏览及使用页面的方式。对此,仅就视觉理论而言,研究进路又有两种。第一种进路所关注的问题较为具体:面对实际页面,最为吸引个体视线的信息,具备哪些特性?基于这一思路,研究者以对照实验等方式,检验色调、明暗等因素对个体视线的影响。确知将显著影响个体视线的因素,可用于指引现实页面的设计;同时,了解足够多影响因素的研究者,又可基于上述结论提出更为深层的假说。第二种进路稍显抽象,但更为深刻。具言之,基于对神经元层面的观察与推演,研究者建立了谓之“凸显性”的一般指标:基于这一思路,对特定页面,可由算法评估每一位置的“凸显性”高低;接下来,利用上述“凸显性”数值,即可预估个体对页面诸信息的掌握情况:凸显性高,则为个体所注意的概率大;凸显性低,则为个体所注意的概率小。当然,两种思路彼此可资借鉴互补,而非彼此排斥关系。

基于第一种思路,视觉研究者已发掘出千姿百态的、将显著影响个体捕获信息概率的特性。首先,信息在页面中所处的位置,是其能否在为人所注意的关键之一。简言之,实验者将特定信息布置于页面不同位置,请参与者在较短时间内浏览页面,再让他们回答有关前述信息的问题。结果显示:当信息布置于页面上部或左侧时,参与者几乎都能作出正确判断;然而,如果信息位于页面的下部或右侧,参与者的正确率与“随机猜测”相去无几。也就是说,在接触网页的一瞬间,个体通常只会注意位于页面左侧或下部的信息。其次,除信息本身方位外,信息与页面其它内容的相对位置,亦将明显影响个体视线投诸于此的概率。具体说来,对特定类型信息,用户怀有鲜明的态度。例如,已有研究显示,用户会惯常忽视横幅形式广告。循此,类似实验显示:用户对此类广告的偏好,也会“爱屋及乌”,投射到广告附近的信息之上。因此,位于广告附近的信息,将更难进入用户的注意之中。

除信息方位与相对位置外,信息本身特性,同样会影响个体处理页面信息的过程。如前所述,对“价值较高”的那些信息,视觉器官将抱以尤其注意。此处典例是人脸:无论是进化过程施加的压力,还是社会交往的需求,都尤其“鼓励”个体具备快速而高效地识别视野中的面孔。实际上,已有研究显示:只需100至110毫秒,人类视觉便足以“捕获”视线内存有的同类面容;相比之下,对一般物体,视觉反应则没有这么“迅猛”。有趣的是,即使考虑之前提到的位置等因素,以上结论仍成立:无论人类脸庞位于视野范围的上下左右,视觉官能都可高效应对。同样可由进化压力得到解释的,是视觉器官对以下两类信息的迅捷反应:其一,仅仅只需要120毫秒这一“转瞬即逝”的区间,人类便足以识别出图像中的动物。之二,相比静态物体,人类对动态物体的反应更加灵敏。以上结论意味着:通过在相应信息旁设置人脸、动物等元素,或者动态展示相应信息,设计者得以由此引导个体的注意力。于是,如果设计者不愿个体瞩目页面特定位置,他/她可以将人脸等元素放到页面的其它部位;同理,如果要和其它位置争夺流量,加入动物或设置动态,也将卓有成效。

信息与页面整体间的对比,是又一类影响个体注意力的分布的因素。譬如,借助对信息本身色调与页面底色的巧妙搭配,设计者可以充分实现“给竞争者点颜色看看”的目的。已有实验证据说明:信息本身颜色与页面颜色间反差程度的大小,将显著影响个体搜索相应信息的难易程度——若颜色相对接近,个体搜索信息将更加困难,视线自然会投射到界面中容易搜索的其它部位;若反差相对较大,信息在个体面前更为“凸显”,此处信息将较界面其它内容优先纳入个体认知。此外,信息与页面整体在其它维度上呈现反差,也会产生类似的效果。如果,信息本体清晰度较高,而页面背景清晰度较低,前者将因此更为突出,且更容易被实验参与者所注意;如果,信息本体以模糊形式呈现,页面背景相较之下更为清晰,后者将因此“淹没”前者,信息则难以进入个体的认知。当然,页面整体形态的影响,同样不能忽略;其中,效果最明显的变量之一,无疑是页面整体的拥挤程度。实践中,尽管已有多种衡量拥挤程度的因素,无论采取哪种度量,以下结论均属一致:相比拥挤程度更低的页面,在较为“摩肩接踵”的页面中,单一信息条目收获的注意力将更为稀少。同理,借助这些成果,有心的设计者,自然可以尝试相应引导个体视线流动的“轨迹”。

如本节开篇所言:相比略显“零乱”的第一类思路,第二类思路更为“普适”。将这一进路再度细化,又得引出两道分径。分岔之一,更为依赖理论:通过对视觉皮层的运作机理直接建模,应于特定观察对象,研究者可直接模拟出凸显性的分布。这一分支颇为优雅,但可能仅适用较为单一的对象。至于更加丰富的现实场景,直接模拟计算的理想,短期内可能仍然难以实现。分岔之二,则倚赖于相当时髦的机器学习思想。于此,研究者首先邀请参与者观看相当数目的网页,并借助眼动检测仪等量器,记录个体注意力投射、游移的真实历程。接下来,将每一个体的视觉轨迹加总,即可得知特定网页中、个人注意力的“热区”——页面中视线最为集中的区域。再进一步,对以上数据,又有不止一种处理办法。之一,与进路一类似:从数据中提取“摄取”注意力的关键因素,之后,即可以这些因素预测其它页面各区域的凸显性。之二,则更合机器学习的“神韵”:直接用相应数据训练神经网络,再由这一成果估计其它页面的凸显性。相比较为依赖理论及识别对象的第一道分支,在当前科学认知水平及技术条件下,这一分岔更加简便易行,且适用各类型页面。

总之,视觉可视为一道有高度选择性的信息过程。具体到哪些信息将“随风而去”,哪些信息会“随风入夜”,视觉学科已积累了大量有切实根据的成果。在收集、梳理相应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由“视觉理论”至于“注意力经济”的两种路径。居首,在“吸睛”过程中,有不止一种类型的变量,可以充当网页设计者的抓手:无论是将信息置于特定位置,或为信息安排特定反差,又或调节页面整体的“简洁”“繁琐”,都可起到“突出”或“掩盖”特定信息、“吸收”或“排斥”特定流量的效果。居次,借助不止一种办法——有的确属现实易行,研究者可以直接估算页面各信息的凸显性;借助这一评估结果,即可直接判断页面各位置吸引注意力、或谓“流量”的多少。实际上,已有研究显示:借助相应研究,设计者可有效引导个体视线按既定顺序浏览页面。既然视觉理论具备如此“威力”,已足以引导、变易甚或操纵个体的注意力,将其引入互联网规制及法学研究,即属“水到渠成”。


基于视觉理论,解决“无人阅读”问题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问题

“无人阅读”,堪称数据隐私领域眼下的“老大难”。如开篇所及,“知情-同意”原则,仍是目前隐私保护的基石之一:理想中,企业充分披露,个体因而知情,双方达成协议,幸甚至哉美哉。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行要求,当与这一原则密切相关。然而,实践情形不容乐观:无论企业如何披露,阅读隐私政策的比例,似乎都近乎于零。于兹,各研究者从不同进路出发,希冀解决这一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是从阅读成本着手:一方面,隐私政策通常晦涩冗长、充满难懂术语;另一方面,伴随互联网日益渗透生活,个体每年要遇到数以百计的隐私政策。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者纷纷设法降低用户阅读成本:减少术语,缩短篇幅,利用图形,不一而足。可惜的是,这些美好设想,大多没有发挥作用。不仅如此,类似“缩短篇幅”、“增设图形”等“改进”,反而可能降低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的比率。亦有研究者另辟蹊径,从提醒用户规避风险入手:既然,面对“毒物”“放射”等警告标志,个体注意力常常要“提到嗓子眼”,那么,为隐私政策加上类似警示,似应有类似成效。不过,实地研究彻底否定了这一念想:加入醒目警示注记及相应语句,对披露邮件地址、购物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比例没有任何显著影响。最后,另有学者倡议以机器解决机器带来的问题:籍具备理解与学习能力的软件,助个体读取隐私政策、管理隐私偏好。前景固然美好,相应想法,大多仍停留在学术讨论阶段,距离现实普及似有杳杳里程。

然而,同如开篇所述,这是一个亟待解决而又颇为重要的问题:“无人阅读”,不仅关乎充任现今个人信息保护核心的“知情-同意”原则,又关系到隐私政策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如果,确实存在现实可行的、提高个体阅读比例的办法,前述原则得以夯实,隐私政策也有望在“网络运营者-用户”间争端中充当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具备上述特征的办法并不存在,无论是以上核心原则,还是隐私政策的法律地位,都将面临持续不断的争议。当上一段提到的办法希望均已“渺茫”,从视觉这一生理机制着手,便成最后一线“曙光”——实际上,无论何种据称可以提高隐私政策阅读率的办法,最终都要透过特定的视觉机制起作用。因此,从视觉原理入手思考,可谓“舍其末而逐其本”:很难想象,还有直接比生理层面入手更为根本的规制思路。以上,这一思路取得成效的比例,很可能将高于已有的其它思路。同理于此,如果基于视觉的进路仍然无法取得效果,那么,研究者恐怕需要严肃考虑“办法”不存在的可能性,并循此反思“知情-同意”原则及隐私政策的法律效力。

与视觉部分的两条进路对应,改进隐私政策设计,亦当自不同层面入手。第一层涉及隐私政策入口的设计。当下,针对隐私政策设计的规制或指引数目较少,亦有不够具体之嫌。基于视觉理论,可细致应答这一难题。将隐私政策入口视为页面中的一条信息,于是,“设计隐私政策的入口”,相应转化为“安排信息在页面中的位置”。基于上一节所提到的、视觉领域的诸多成果,针对这一新问题,又可给出两类细化指引的思路。第一类从特定因素着手,包括如下条目:应将隐私政策入口置于所在页面左上角;不应在隐私政策四周布置广告;建议在隐私政策周边以人像、动物等形象进行提示;可为隐私政策入口增添动态效果;隐私政策链接色调不应与页面底色过分相近;隐私政策入口所在页面不应过分拥挤,等等。第二类思路的基础是凸显性:对特定页面,监管机构可借助前述方法,计算隐私政策入口在页面整体中的凸显性。如果凸显性高于特定阈值,说明隐私政策较为引人注目,数据合规工作达到标准;如果凸显性低于特定阈值,企业可能需要整改,使政策入口更加突出。总之,既然企业可能疏于引导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甚或引诱用户远离隐私政策,监管机构自可相应动作,借助注意力的相应原理,引领用户回归公共利益所期待的“路径”。

改进隐私政策设计的又一层面,是如何促使用户在政策文本页面“稍作停留”。此处需要尤其谨慎:前面提到,诸如缩短篇幅、图形化等设想,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可能“事与愿违”,降低用户阅读政策的比例。不过,从视觉理论出发提出的建议,大概率不会导致这一问题。具言之,上述措施之所以反而降低阅读比例,关键在于信任:当企业以图形等方式精心描绘隐私政策,用户将因此相信企业致力于隐私,从而更加信赖企业;一旦用户相信企业具备尊重、保护隐私的特征,并建立信任关系,隐私政策具体如何表述,自然不再重要。基于此类机理的“改进”,与基于视觉理论的建议截然不同:比起生理层面因素,前一“改进”更多依靠社会层面的理解或知识;相比之下,令后者发挥作用的道理,更在乎生理层面。因此,导致前者失却“魔力”的机制,并不会相应削弱后者在吸引用户注意力方面的效力。综上,基于视觉理论的细化指引提议,同样适用于隐私政策文本页面的设计,包括且不限于:不应在隐私政策文本页面置入广告;不应在文本页面包括与隐私政策无关的动态因素;隐私政策文字色调不应与页面底色过分接近;隐私政策文本页面应有较为宽裕的页边距;隐私政策文本应有较为宽裕的行间距,等等。同理,对个人敏感信息、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监管机构亦可相应计算其凸显性,并指引企业根据结果相应作出处理[75]。

视觉领域沉淀的智慧,亦可为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协助。不妨以前述百度诉搜狗一案为例:本案中,法院需裁决的核心争点之一,是被告是否曾“(借助相应设计)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顾名思义,此处说理涉及的对象是“公众”,关注的是“公众”面对相应页面时的行为模式;然而,从判决内容看,“公众”在说理中的角色并不突出。具言之,在斟酌“(被告的设计)容易导致相关用户误认上述内容由二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或“……故作为普通用户在最初使用搜狗手机浏览器时,更是难以通过图标、反色显示的按钮、个别底部标注的‘搜狗嗅探到……’的小字内容等将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进行区分”等关键推论时,无论自觉抑或不自觉,法院已在尝试解决一个视觉领域中的问题——对“图表”、“反色”等指标的关注,可为此处判断佐证。不过,从相应行文看,法院所倚赖的,仍是“常识”或“生活经验”,而未见基于个体行为的循证。诚然,面临实际问题,此类经验知识已足以提供宝贵视角;不过,即便如此,仅凭少数个体经验,未必能充分勾勒实践个体注意力的投射范围与移动轨迹。此处,即有引入视觉理论的契机。

视觉理论可由多个维度惠及案件分析。将上述问题在视觉理论框架中重新表述,转化为“在实际页面中,原告链接及被告链接,何者吸引了消费者更多的注意力”,法院便有机会征引专业理论及方法,来深究这一问题。首先,借助眼动检测仪等工具,法庭可能知晓个体实际的浏览及使用行为,而不必单纯依赖自身经验[80]。其次,以上述及的两种进路,均可用于此类型案件的分析。其一,基于上一节中的整理,在“图标”、“反色”之外,法院可对其它各类视觉变量作更加全面的考虑。其二,前面已经提及:仅凭现有技术条件,即足以估算页面中特定位置的凸显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页面不同位置凸显性的高低,法院同样可以就以上问题作出判断。以上,面对此类案值及影响力均较为突出的案件,视觉理论不仅有其“用武之地”,还具备其它独特优势:相比个体经验,基于视觉理论的分析更加系统,理论基础更显“牢靠”;相比经验,基于视觉理论作出的判断根据更为明确,有助确立统一、稳定、可预期的裁判标准,争议各方也可在统一的理论框架下往返辩驳争点;最后,也是在实践中尤其有用的一点——通过比较类似凸显性的指标,在流量混淆确实存在的前提下,法院可据双方凸显性差值估算原告的损失,并以此作为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

结语与余论

“注意力经济”时代,互联网法治面临新的难题。应于这一时势,本文概述了视觉理论中合用的内容,并阐释了相应理论在“隐私政策设计”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分析”这两个热点场景中的应用。然而,视觉理论的应用,远远不及于此。在互联网法学理论日益纷繁的今天,以一“抓手”统摄诸项理论,显得格外有吸引力:“基于设计的规制”、“由技术或架构来规制”、“以助推撬动现实”,等等。归根结底,如此诸般思想,终究要通过人的感官来起作用。视觉,又是诸项感官的重中之重:无论研究者的远景多么宏大,愿景实现之前,终究都要经过“信息处理过程”这一关。实际上,只要法律的关切点一日仍在于“人”,以视觉理论作为整合核心的思路,就一日不会过时。本文提到的两个场景,不过只是“引子”;未来,当围绕互联网的争端日益多发,这一基于个体的思路,将获得越来越多的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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