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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华、许可、何波、林北征等:对“反数据权属”的评议(下)

时间:2022-05-04来源:Roue浏览数:482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体系已经非常全面、系统、完整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再对个人的数据赋予所有者的权利,值得我们讨论。


反数据权属:

寻找数据治理的新话语体系

2022年1月23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反数据权属:寻找数据治理的新话语体系”专题研讨会于线上成功举行,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信通院、中山大学的六位专家围绕数据权属的概念及研究进路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由英国爱丁堡大学科技法博士、伯明翰大学法学院与信息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李汶龙老师作为主讲人,以“反数据权属:寻找数据治理的新话语体系”为主题进行分享,第二环节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庆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何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林北征五位专家进行评议,并邀请线上参会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主持本次研讨会。

主持人首先对到场学者与听众表示欢迎,并对本次主题进行介绍,学者们将从多维视角审视数据权属这一概念到底是否具有合理性。目前学界已经有了很多对于数据权属这种凝聚共识的文章,而李汶龙老师“反其道而行之”,专门讨论为什么数据权属没有办法在中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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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记录 | 李汶龙:反数据权属-寻找数据治理的新话语体系(上)‍‍‍‍‍‍‍‍‍

评议环节

汪庆华

讲演采用了谱系学的方法,福柯评价谱系学是非常枯燥的文献工作,但汶龙的讲演并不枯燥,且确实是耐心细致的研究。

前期讲演中将西方学者的理论概括为:财产权、隐私、早期互联网学者等采用类型学方法进行分析,后面将西方学者们对数据确权的一些商讨概括为是对数据权属的反对。是不是一种反对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界说,可能也不一定是反对,可以看作是关于数据权属理论的2.0版本;前期的隐私权理论、财产权理论可以看作是数据权属的1.0版。

总结三点:

一、“数据权属”一词,基于语言学的理解把我们导向了财产权的“不归路”。“权属”一词,自然而然让我们想到“属于谁”,进而联想到采用民法的财产权规则体系。

目前国内关于数据权属的狭义讨论,有两种进路:“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赋权模式”是指用益物权、知识产权等,也有从所有权角度讨论的,以上国内研究和讨论都很充分。“行为规制模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去保护数据利益。该类观点认为不一定要用“所有权”这么强的体系去规范,确实在数据的问题上,不一定属于可以辨识的个人。尤其在社交网络中,不一定是某个人的数据,可能是关系丛中的数据,很难采用财产权有形的观念去明确。

我们目前强调数据是一种生产要素,提出数据权属、数据确权概念时,其规则建构有势在必行的态势,但在数据财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有很多争议和困难,很难实现财产不行就人格。从“own my data”到“control my data”,知道数据流向何方,如何使用,如何画像。知道数据流向就可以维护在数字世界中人格的完整性。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盟的GDPR都采取了这种个人数据控制的思路,并形成一系列的权利,如:知情同意权、访问权、删除权、查阅补充等。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体系已经非常全面、系统、完整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再对个人的数据赋予所有者的权利,值得我们讨论。

二、数据权属狭义的角度是数据确权,我们从数字市场角度,应当观察现有规则对市场主体的激励是否足够。如果足够,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去建立新的、更多的确权方面的规则。对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是通过“行为规制”的模式,之前没有立法进行规制,空白通过司法来进行填补。比如“新浪诉脉脉”确立的三重授权原则;“淘宝诉美景”中的数据产品有财产性权益。从数据市场来看,基于反法的保护,对企业收集使用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已经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数据有集中的倾向,算法会成为反垄断的考量要素。因此,若现有规制的激励作用是充分的,没有必要建立新的规则。

三、数据治理中的三对紧张关系

1、数据流通与个人控制。数据权属价值更倾向数据流通,与个人控制存在紧张关系。个人同意则不阻碍数据流通,但存在价值优先考量的问题。

2、数据确权与数据集中。作为财产性权利在相当程度上是有利于在先的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这种法律后果和监管态势会存在紧张关系。

3、数据处理者的身份与排他权设立的紧张关系。数据方面的立法,对于平台企业,采用的是数据处理者定位,并没有采用通行的数据控制者概念,企业对数据的权益需要更明确的保护,如果现有立法采用数据处理者的概念和责任,并没有作为占有者的财产法上的权利,那么如何赋予数据处理者的排他性的所有权?这也是存在紧张关系的。

许可

一、一个重要的语境:在中国,讨论数据权属究竟在讨论什么?

中国语境下的数据权属是解决数据要素市场和新的生产要素的问题,这个问题和美国、欧洲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

中国讨论数据权属与个人信息、隐私都是不同的,个人信息、隐私概念在不同国家也是不同的。(我是反本质主义的,我不认为有确定不移的个人信息的概念、隐私的概念,这些概念是我们认识和建构世界的原则、规则,要讨论概念背后的内容,要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中国讨论的数据权属是不同于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的。美国的隐私是很宽泛的概念,中国的隐私不是财产权的对象;个人信息在中国也不是财产权的对象,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是人格权益(权利、利益或者复合体?有争议),包含财产价值,中国没有采用美国的公开权概念,因此中国法下的个人信息是包含财产利益的,例如姓名、肖像都包含财产利益(不是财产权内容)。

最后是数据,数据在中国法的规定,出现在民法典的127条,127条所对应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和数据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分支,数据相关的法律(数据安全法、未来的大数据管理法)都是和人格权不同的立法走向。美国或欧盟讨论个人数据很难财产化的问题,和中国并不是一个问题,中国不会讨论个人信息的财产化问题。

二、个人数据,是不是就不能财产化了呢?

支持个人数据财产化的主张不止今天列举的理论,还有黑格尔的理论,黑格尔认为“财产是人格的衍生”。所有权制度是把个人自由的自然领域,从他的身体拓展到了部分的物质世界。黑格尔的理论强调了很多次的例子:我们对结婚戒指,对我们房屋的财产权益并不在于拥有的财产本身,而在于这些财产和个人的自我认同有非常深厚的关联,我们的家庭可以成为我们的城堡,我们具有特殊情感寄托的财产,可能会成为人格物。所以从黑格尔理论来看,带有人格属性的数据有可能会成为财产权的对象。

再看实践层面,刚才讲演中提到GDPR到底是不是财产制度,关键在于他是不是一种支配权,还是一种请求权?或者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它是用财产规则保护,还是责任规则保护?简单来说,如果不经过我的同意,就不能去使用个人的数据;我可以直接支配个人的数据,那么当然是一个财产性的规则,而不是一个责任性的规则,或者当然是一个类似财产权的东西。那么在GDPR中有大量的规则体现出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典型的就是可携带权、遗忘权,都是典型的个人对个人信息某种程度上的支配权,即“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能被第三人使用”。那么显然这就是一个财产权的进路,或者说它是一个准财产权的进路。

三、权属和财产权是什么关系?

我们讨论财产权,就一定要讨论权属吗?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因为权属本身讲的是排他权,所有权就是一个排他权的概念。但事实上财产权绝不限于排他,它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逻辑的链条。从个人的排他或者私有产权,到最后的国家所有之间,有着非常多样化的分列组合。

在我们的物权法中,有很多的财产权没有完全排他,典型的就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它的排他性是非常弱的。按照苏永钦老师的讲法,“所谓的大量的他物权或叫限制物权,都是将以前占有关系切割出来,以公示的方式获得了一个财产权保护。”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事实上在我们财产权的时候,他不止是以权属为代表的,他会转向另外一个制度——关系。

物权,不是一个对物的支配权,而是对物的支配权加上从物的支配权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物权和物物的关系。这个物是义务关系。所以物权法其实他不是权利,他还是关系还是义务。

所以财产权讨论权属,并不是在于他的财产化是错的,而是在于财产化之后啊,只看到了非常静止的那么一点,而没有看到实际上财产上承载着多重的利益,承载着多重的关系。

这种思路需要说清楚,反对数据权属讨论,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反对数据的财产化。

分享一张PPT。

从“权属”转向“治理”,从“归属”转向“流通”,从“国家管制”转向“多方共治”。

四、当我们讨论关系,讨论数据治理,我们到底要讨论什么?

数据治理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必须讨论数据的权利,数据权利是数据权益球、数据权益束、还是数据权益块。实际上我想讲的是,当我们不太关注数据本身的权属概念,从数据的排他转向数据治理的时候,我们就要深入到数据的关系内部,去看他们的结构化的组成。他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数据结构,只谈数据归属于谁,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很认同刚才汪老师谈到的,当我们使用了数据治理这个词的时候,我并不意味着我完全抛弃了数据权属的讲法。实际上是变成了2.0,将数据权属从一个粗糙的、笼统的权利边界的划分,走向了关系性的非常结构化的权力划分上,并在具体的场景中去判断权力的边界。

可以说这不是数据权属,当然也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具体化的和升级2.0版的数据权属。

何波

一、为什么要提出数据权属的概念?

国内经历了数据权属——数据治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阶段。

第一是国家层面。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属划分,国家很难实现数据治理(例如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和企业之间没有良好的数据互通关系)。

第二是企业层面,因为数据权属不清,带来企业层面的数据集中的问题,以及经营数据的无序竞争问题。很多企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归企业所有,通过强制确权的方式汇聚了很多数据。

第三是个人层面。部分企业通过用户协议的方式,将个人信息权益确认为企业所有。一方面侵犯了个人权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个人对数据市场的不信任。

我们提出数据权属,可能是考虑到国家层面、企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需求。想通过数据确权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我的思考:

1.提出数据权属概念,能否解决上述几个层面的问题。

2.如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是否就不需要数据权属了。

比如说关于国家层面的数据治理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加了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处理个人信息,那就不需要通过确权的方式获取数据了。在个人权利层面,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可以解决。

以上是前些年数据权属提出的背景,后来发生了一个变化:2021年,国家层面提出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而且明确要把数据作为生产素进行分配。

2021年11月,刘鹤副总理,在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中发言,他的发言内容对数据权属有重要影响:数据正在成为关键生产要素。要研究推进数据确权和分类分级管理,畅通数据交易流动,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合理分配数据要素收益。刘鹤副总理讲话后,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企业的研究机构,都掀起数据权属研究的热潮。

所从这个趋势来看,无论数据权属它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或者说是否有意义,数据权属这个问题肯定是要从实践中去解决的。

二、数据权属的解决思路:技术和法律

有两个思路:一个是技术的思路,一个是法律的思路。

1.技术

我们现在对于数据权属的研究,更多的是集中在这个企业、个人、政府数据。但其实我们还有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可能我们以前关注的比较少——工业领域数据。我的技术同事提出,在工业数据领域,通过技术手段的方式可以解决数据权属问题。而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欧盟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一个概念——工业数据空间。最早是德国提出来的,现在已经逐渐成为整个欧盟的共识。2020年,欧盟在欧洲数据战略中提出,要打造一个工业、金融、能源、交通在内的整个公共数据空间。其中的工业数据空间,他们是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技术体系,把分散的工业数据转化到一个可信的数据空间里。然后通过数据确权或可操作性的一些规定,把来自于各方的数据整合,实现工业数据的可信和可用。

从目前来看来,欧盟的工业数据空间,已经在3D打印、供应链风险管理、药物研发等领域,有非常成熟的应用。我的同事,他们也在跟欧盟方合作,把欧盟的数据空间引入中国。

目前我们已经在推中国工业数据空间的市场化方案。方案已经进入第二期。第一期,他们建了一个工业数据空间的测试床,测试床已经在东方研究院和东方机电的两个企业里面实现了三维机电模型之间的可信流通。工业数据,在这个空间里面,可以确保数据提供者控制数据不泄露给第三方;数据提供者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撤回他发送的数据;然后数据提供者还可以通过整个数据空间去监测数据发布后被谁使用、被谁调用。第二期,就是在测试访问基础上开发一些第三方可信中心的模块。然后基于工业数据空间和工业数据的使用,打造可用的方案和产品。技术同事认为,我们做法律制度研究把很多问题想得太复杂,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

所以我觉得技术手段可能是解决数据权属或者数据确权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本质上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要通过数据确权达到的目的。

2.法律

另外,要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最根本的还是立法方式。尤其针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要确定数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是通过法律层面的方式来解决。

部分地方立法已经对政务数据的权属做了尝试性界定。

比如福建的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规定,政务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汕头、济南、广东、广西这些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政务数据归国家所有。相比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政务数据的特点在于,主要是利用国家的资源来进行采集和管理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所以部分地方立法,把政务数据权属界定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去年广东省还率先发布了全国第一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并且把他应用在企业信贷场景。从未来的趋势上来看,我们很难对数据的权属做整体解决方案。但确实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分场景、分类别做一些突破。

分场景的话,我们可以在工业数据空间里面尝试。分类型的话,对于争议比较小的,像这政务数据,我们是否可以尝试性地去从制度上有一些突破。

如果数据权属研究还不成熟。但在目前又有需要解决问题的趋势,工业数据空间和政府数据可能是我们未来可以去探索、去尝试的两个方向。

雷震文

一、值得反复思考的问题:法律的目的和手段

这个命题,无论是在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在数据权属或者说数据财产权问题的讨论中,也有意义,为什么呢?

在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种理论层出不穷,每种理论都有它的优势或者特点。我们在理论研究中,总有一种冲动,或者倾向,就是仿佛我提出一种理论或者一个概念,希望能够包打天下地解决这个领域当中的所有的问题。这样的研究倾向,可能会遇到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我们作为研究者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也是我们长期以来不是很愿意去做的一个问题是:在“数据化一切”的时代,在数据上多元利益的并存叠加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数据利用或者数据流通的场景下,我们不能单纯地用一个所谓的多元化结构或者利益的复杂性,或者说用一个所谓的数据财产权、数据权利的概念,笼统地跳过去。

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要有一个体系性的梳理:究竟现有数据利用的场域中,到底包含多少,或者哪些类型的利益结构。

这也回应了刚才几位老师都在讲的问题:我们讨论数据权属问题的时候,目的是什么?我们用数据确权,我们需要去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或者更具体一点:我们要维护的是哪一些利益。我相信在我们明确这个基础前提后,我们再做权利构建,无论是新设一种权利,还是利用现有的规则框架结构去进行制度赋能,可能会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效果。

二、局部经验的普遍适用问题

我们现在某些具体的领域(如工业大数据)中,已经有一些开拓性的成果或者经验。但是这种局部性的制度构建、理论研究,所获得的经验,能否推广到这个整体的权利体系构建当中,也是有待商榷的。

例如数据财产权纠纷,司法实践的倾向是:一直在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调整。从现有案件解决效果来说,它确实可以解决现有问题。但是我们要警惕的是,这种局部经验能否拓展为一般性的规则。

还有学者在对数据财产权和数据权利属性、特点的构建时,将现有司法经验推导,提出数据竞争性的排他权利;还有司法裁判当中,把数据的财产属性,定位为一种竞争性的财产权益。

我认为这样的界定,仅具有局部的有效性,或者说部分的合理性,完全推开还是有待进一步论证。

林北征

一、三个收获

1.数据权属

我对数据权属的基本看法是:讨论如何用起来、流动起来、创造社会价值,远比讨论属于谁更重要。

实务上解决数据权益关系、保障数据交易的合法性、规范大数据应用、大数据管理法的酝酿等都会成为数据权属讨论的前提条件,但其实我认为这是一个机制问题,而不是权属问题。

可能要跳出民商法角度,用社会法或经济法的角度去看,可能会比较合理。在数据权属的发展沿革,个人信息一直都是人跟物的连线。这条连线中,分别是财产权和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二元划分。个人信息,作为线上的一个点,不停在两端往返。我认为应跳出这种单向思维的这种观点。

2.信任问题

数据权属诞生了一个社会学的面向:信任问题。比如墨迹天气APP,IPO程序在最后临门一脚时,因为数据来源问题被中断。以及和合科技回应这个IPO的相关问题。都说明数据权属不被信任的风险特别大。数据权属、数据治理的讨论,更重要的是如何赋予社会信任,或者如何证明自己是可被信任的。

3.数据治理可感

“未知产生恐惧。”数据、个人信息在使用、占用、复制过程中,包括被算法处理都是无法被感知的。因此如何构建可以被感知的数据处理方式或者数据治理机制,很重要。期待数据治理中,关于区块链的应用,区块链是否可以提供技术路径的解法,比如智能合约、分布式数据库。是否可以通过区块链构造出一个可信可控的环境,然后慢慢尝试对数据治理的技术性突破。

二、实务经历分享

二手车历史数据案背后是一个数据匿名化的问题。现在人民法院确实是有路径依赖,就是通过反法的形式,它能够更好的应对行业创新性业务。我做了一个补充,从非竞争法角度,有三个现象和三种司法应对的方式:

1.证据偏在

在数据权属的案件中,法官很难感受到数据的流动过程,也就是证据的可信程度。法官是以事实进行裁判的,无法苛求当事人对证据的固定和丰富。未来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趋势下,可能会改善一些。

2.请求权体系变化

数据相关案件在近些年其实是有审判惯性的。以前没有个保法的时代,很多案件都是藏在隐私权领域进行裁判的。目前司法也在这个惯性上做较大的调整。补充一个隐私歧视案件,深圳女财务打伞规避办公室摄像头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3.定点消除个人属性

用户协议的格式条款,关于数据权属,存在opt in / opt out 的问题,是否能成立一个比较健康完整的通知同意的合法性基础制度。有三种应对模式:

第一种,对匿名化进行初步探索。我们在考虑数据权属,或者说很大程度上连接了个人属性的问题。能不能在司法中将个人属性进行定点消除。消除完之后的话,让它成为一种匿名化信息,然后在可控的环境里面认定它是一种匿名化的信息。这个观点是在二手车案件当中,我们做的初步尝试,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二种,很多职业打假人开始针对个保法中赋予的权利进行打假,成本会更低。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激活个保法第13条关于其他合法性基础进行论证,也是一个应对的方式。

第三种,裁判共识问题。由于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的关联关系,导致不同法院的判决在1032条跟1034条间如何分配上存在争议,可以进一步形成司法共识。

数据治理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数据信托。数据信托它是一个工具箱,英国数据信托的提出来自三个试点。数据信托分五种类型:传统的法律信托、合同架构、公司架构、公共架构、团体利益公司。数据信托的例子,比如:谷歌的人行道实验室,在多伦多实验数据信托,被喷得特别厉害。还有一个成功的例子,英国的生物银行,是在GDPR环境下运营的数据信托,用于全球癌症、心脏病、中风这些关键疾病研究,促进病例分享,它的运营很成功。

第二种,社会治理。目前很多学者研究数据治理的法学路径,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社会学的路径,可能对更多数据处理者参与市场进行有效的规制。

第三种,可控的流通环境。加拿大PIPEDA里面也提到,在很大程度上我们需要去营造一个数据治理的专属环境,才能让我们个人信息流动,以及数据的获益、计算有更好的保障。

沈健洲

1.数据权属和数据治理是什么关系?

我认为数据权属和数据治理是两回事,是两个不相同的问题。我们在谈数据权属时,我们在谈什么?我们要把既有的财产权制度放到数据领域,发挥其作用。但是财产权利制度并不能解决数据领域的所有问题,财产权是私权、财产法是私法,私法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权利制度只能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包括物权法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同理数据权属也不能解决所有数据治理的问题。

如果在数据治理的语境批评数据权属制度,那么应当是在数据治理中,财产权制度的作用范围,数据财产权能否解决产权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数据财产权解决产权问题是否有效?是否有副作用,副作用能否承受?这才是有效论证。

2.现有法律语境下,个保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不需要不应当通过财产权制度保护,常见的数据分类(个人、政务、企业数据)中的个人数据,和财产权制度无关。政务数据是国家有关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收集的数据,不是财产权的客体。数据权属要解决的实际上只有企业数据。我们把视角放在现实实践中。谁最主张数据所有权,应当是数据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现实需求,我们是否应当回应?关系范式能够解决吗?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解决吗?

举个例子,企业收集的数据需要交易,如何看待交易?如果要对数据设定担保,有人愿意贷款,或者设定用益物权,如何解决?如果不通过财产权制度,我们很难找到替代性的解决方案。这部分的期待,不采用数据权属,应当如何回应?

李汶龙

沈老师的两个问题提的都特别好,其实这也是我想要回应之前几位老师的一些观点:

1.解构数据权属的概念

数据权属在不同的语境下,包括了很多不同性质、不同的利益冲突的情形。比如说,企业与企业之间有数据竞争与合作的两种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也存在数据的交流互动,比如政府的数据交给企业进行再处理,或者相反,其他数据被政府用作一些社会的或者是监控的目的。

我对于中国例外主义是持一定的怀疑态度的。数据权属这个概念本身是它的意义所在,就是要为数据流动而去讨论隐私问题。如果我们把隐私问题放在一边,只讨论数据怎么流动,其实我们不需要这样的一个新的概念。

2.是否存在数据与信息的二分

虽然实体法上有这样的界分,但从本质上来说,数据和信息之间的二分是不存在的。而关于个人、政务、企业数据的分类,这样的界限在我看来也是虚设的。如果我们去仔细考察个人数据的概念及范围,你会发现这个范围可以大到无限,可以包含所有这些的数据。这个争论很大程度上和欧盟的“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区分很像,这样的观点也受到了很多批判。

何颖诗

1.大型平台主体责任的增设

网安法、个保法出台后,大型平台的主体责任是加重了的,在用户数据处理方面有更多的合规义务。在个保法生效后,平台也在主动探索可供用户查询个人数据的功能。

2.外企所面临的更高挑战

领英平台在中国关闭了国际版的功能,并且对中国版进行了“改版升级”,符合个保法的合规要求可能是这么做的重要原因。

张浩

一直有一个疑问:在讨论治理或保护相关制度时,是否需要考虑客观能力的问题。网络空间它本身是不完备、不成熟的,所以很多制度哪怕从逻辑上非常合理,在实际上也难以实现。因此我们是否应当包容一定制度缺陷的存在。比如在技术研发领域,有一个“零信任网络”的架构,欧洲很多关于保护的想法都通过这样一个不完美的网络来实现。

李汶龙

这样的思路没有问题,但需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会包容什么。另外像“无信任网络”这些,我会预先假设它有可能出现问题,因为我没有看到任何一种科技能够完全代替法律所起到的作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对各位专家学者对本次研讨会的支持表达感谢,并进行简要总结:数据权属这一概念非常值得讨论,今天的会议从多维视角审视概念存在的合理性,期待未来与各位专家进一步合作研究,共同推进数据治理领域的完善。至此,本次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第二十一期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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