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治

智能数据治理平台

睿治作为国内功能最全的数据治理产品之一,入选IDC企业数据治理实施部署指南。同时,在IDC发布的《中国数据治理市场份额,2022》报告中,蝉联数据治理解决方案市场份额第一。

某集团信息化管理规范(超实用)

时间:2022-10-28来源:墨有余温浏览数:103

某集团信息化管理规范,可以帮助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可为企业提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第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全公司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四统一”的原则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的建设与升级。


第二章  统一规划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状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编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报集团公司研究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编制与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统一标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体系,原信息系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更新。

第四章  统一计划

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依据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建议计划,经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列入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计划外项目发生,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已下达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追加投资的,应当按照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五章  统一建设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和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严把需求管理关。需求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建设目标、详细的业务流程和功能要求,必须做到业务范围界定清晰。

第十五条 严把方案设计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重大信息化项目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组织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未经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 严把实施监管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严控实施风险。

第十七条 严把项目验收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牵头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中含有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验收内容,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参与项目验收。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应加强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外购信息资源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系统要求操作,制订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录入系统,确保数据安全。所有信息系统管理员资料及口令必须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集团公司可设置对外网站外,子公司设置对外网站必须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审核,其它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对外网站。对外网站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要加强计算机和应用系统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加强技术研究与创新,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队伍、建设队伍和应用队伍的水平。


第七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会同计划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必须做到项目按计划、实施按设计、竣工有验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按计划外工程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发生重大事故影响集团公司网络运行和网络安全的、擅自发布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等信息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集团公司将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化建设管理及应用较好的单位,集团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

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需求管理,确保应用系统开发质量,根据《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是指对信息化项目确立、需求方案制定、需求变更控制等进行管理。

二、项目确立

(一)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需求单位)对信息化建设有需求的,需向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申报单位、项目概算和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项目目标、需求分析、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需求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关单位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统一申报。

(二)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根据申报材料,提出项目资源配置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项目申报材料经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需求方案编制。

三、需求方案编制需求方案由需求单位负责编制,需求方案包括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设备需求等,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详尽描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数据规模、用户数量、应用范围等内容。

四、需求方案审核

(一)需求单位完成需求方案编制后,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组织审核。

(二)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系统开发依据。

五、需求方案变更

(一)需求方案变更是指对需求内容的增减、取消和调整。

(二)需求方案如需变更,由需求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变化,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变更申请表》(详见附表二)和项目变更方案,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需求方案的提交和审核程序执行。

(三)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根据审核后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变更申请表》和变更方案,调整需求方案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技术文档。

附件





(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立即申请数据分析/数据治理产品免费试用 我要试用
customer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