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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蕾|数据国家及其立法者——兼论数据时代的公法难题

时间:2022-01-26来源:女二号浏览数:134

       摘要:数据时代,公法学研究的国家概念陷入危机。国家概念的数据化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步骤:其一是国家的数据化,其二是数据国家的形成。在数据时代,作为国家三要素的领土、人口和主权概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主权国家的概念丧失物质性基础,国家被数据化并呈现为数据国家的秩序形态。数据国家的权力是算力与数据的整合能力与控制力。立法者作为规范输出的生产者以及让规范得以实施的执行者,数据国家的可能立法者是作为匿名利维坦的资本、作为技术自动化的人工智能以及作为政治空间的人类自主性。以此,以人之尊严为目标的公法学研究要以人的数据化和数据的人化为基础,思索秩序与人的自主性同时成立的可能性与条件,数据时代的公法研究应当回应这些难题。

       关键词:数据权力 数据国家 立法者 资本 技术 自主性

       引言:“凡可联接的,都要联网;凡可收集的,都是数据。”[1]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真实的物理空间外渐渐生成了一个全新的空间,即互联网空间或者赛博空间。由于赛博空间对社会生活无所不在的影响力,它的鼓吹者们甚至以宣言的形式主张网络主权,号召“全世界的网民联合起来”。[2]不同于传统的管制领域,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共享性、传播性等诸多新特点,因此现有的政府监管工具无法毫无阻碍地用之于日渐数据化的网络世界,从而导致互联网的治理成为问题,[3]而现有治理方式甚至超出了传统法治的框架。[4]然而,互联网空间治理反映的只是国家治理问题的一个侧面,更深刻的危机在于,人、事件与活动的数据化推动国家自身的数据化,从而导致治理手段、方式和对象的内在呈现一致化趋势。世界的数据化让国家治理处于双重困境:其一,基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二元区分而采用的传统治理工具对数据治理失去控制力;其二,随着数据化的进程,作为手段的数据治理与治理对象的数据相混淆,使得治理活动无从人手。治理理论依托国家理论,而国家理论与治理对象的扞格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治理活动所赖以成立的前提,即传统的主权国家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国家的核心要素是领土、主权和人口。然而,万物互联的数据洪流淹没了主权国家的疆域,数据时代的国家概念疑窦丛生。换言之,可能并非数据、算法与人工智能出了问题而需要治理,而是国家概念不适应时代的变迁。问题不是国家没有足够的手段治理数据世界,而是没有将国家理解为数据国家。

       康德在认识论上实现了“哥白尼式革命”,未经批判的理性之所以在认识上频繁出现问题是因为它总是假设认识主体要符合认识对象。正如康德说,“我们不妨试一试,假定对象必须以我们的知识为转移看看这样一来我们在形而上学的任务中是不是有更好的进展”。[5]康德调换了知识与对象的关系,从“知识必须符合对象”翻转为“对象必须符合知识”,从而使知识的客观性问题迎刃而解。与之相对,在数据治理的问题上,或许不是数据治理本身存在问题,而是主体解决数据治理时所依赖的国家概念出了问题。反之,若形成了正确的国家概念,面对数据治理问题可能会有全新的视野和方法。在社会学意义上,现代国家被理解为领土、人口与主权。近代政治哲学将国家理解为所有自由人通过契约的政治联合。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些国家概念都可以回到基本秩序要素,国家无非是人的联合以及人对人的统治。在数据时代,人以及对人的统治转变为数据以及对数据的处理,由此,在高度数据化以及算力极大扩张的时代,基于技术对人类生存的干预,数据国家的观念有助于反思今天的数据治理。本文将以传统国家的数据化为基础,思考数据国家的理念及其立法者,为数据治理提供一个框架性的国家观念。为此,本文首先从历史视角梳理技术与国家观念的关系,提出数据国家乃是技术对国家进行塑造的产物。其次,以数据国家的理念为前提,阐述数据国家的基本结构及其特征。再次,立足于数据国家探讨数据国家的立法者问题,数据国家的立法者不同于传统的主权国家的主权者,它是算法、资本和人类政治空间的角逐,本文将以其为依据对数据国家的立法者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本文认为,数据时代的国家问题,其本质是在一切被数据化的趋势面前,如何捍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主性的问题。

       一、古典国家的淡出与数据国家的兴起

       马克思理论承认生产力对社会秩序的改变是决定性的,从根本上来说,决定历史进程的还是技术。技术的创新导致秩序结构的深刻变革。如果没有技术参与社会秩序的塑造,很难想象,刀耕火种的民族会将自身组织成强大的利维坦。技术的可普遍化,首先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得以改进。设若没有互联网、物联网以及各种通用的技术标准,全球化几乎是不可能的。[6]若无全球化,民族国家危机就不再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从西方历史上观察,对国家观念形成重大影响的依然是技术。在技术的意义上,国家制度和形态就可以被理解为生产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西方历史上古典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可以从技术的角度来解释,古典时代的奴隶制妨碍了农业和工业技术的发展从而限定了罗马扩张的极限,而封建制度的形成根源于农业技术所限定的庄园经济,由此导致主权的碎片化。[7]从古典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依然遵循了类似的技术逻辑,不仅技术理性参与了国家的建构,而且技术自身构成了国家的结构以及治理的手段。受到技术与理性的影响,国家呈现出两种并存的趋势:世俗化和理性化。这一历史过程被施米特把握为国家从神学阶段走向伦理一人文阶段到中立化时代的技术国家。[8]国家是一种人造的机器,现代法治国家已经初步具备了某种数据化的特征,正如韦伯所分析的,“现代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的理由”。[9]然而随着数据化与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设想一种新的国家形态就是可能的。有人甚至可以设想当今文明与以往文明的区别是本质上的,在碳基文明时代(工业和农业阶段),权力和价值体现在空间上,暴力对短缺资源的极限控制;而在硅基文明时代(算力即权力),权力和价值体现在对算力资源的无限供给,从时间维度对概率的极限压制。

       (一)主权国家与数据权力

       若以主权作为识别国家的标志,那么依赖主权概念来认识的国家可以统称为古典国家。随着信息和数据化的进行,权力多元化和碎片化使得主权概念不足以分析数据时代的国家形态,曾经为君主或者人民掌握的权力逐渐流失。在数据时代,掌握权力变得越来越困难,正如美国《外交政策》的前编辑所言,国家对暴力的合法垄断已陷入危机,“在21世纪,获得权力更容易了,行使权力更难了,丧失权力更常见了”。[10]主权国家表达了权力集中性和独立性的国家图景,而进入数据时代,主权概念被国家用来捍卫自身的独立性,以主权反对数据对主权的侵蚀,从而形成了奇特的主权观念,即数据主权。[11]数据主权的提法分享了传统主权国家的逻辑,其实质依然是以主权概念来实现对数据的独占。这种防守性的主权概念日益无法适应大量数据的生产、控制与争夺。一个弱国与一个数据公司相比,到底何者更享有主权已经不再清晰可辨。

       自博丹提出主权概念以来,现代国家才呈现出“统治与服从”的秩序结构,在主权的概念下,一切政治冲突才得以被相对化,国家之内取消了私斗,主权者保证国内的和平、安宁和秩序。现代国家既是世俗的也是理性的,以人之尊严作为世俗时代的法权基础,将自身建构为法治国家。科技的进步加速了国家能力的建设,工业进步、资本主义、社会控制以及军事力量的极大强化是现代民族国家发展中的现代特征。[12]从蒸汽时代到电气化时代,从电气化时代进入信息化时代,一方面现代国家不断被科技所塑造,另一方面国家使用权力的手段开始多元化。从职能最小化的守夜人国家向介入社会领域的福利国家转型,国家不仅要负责社会秩序和安全,还有承担推动经济增长的职能,更进一步,国家必须发展高科技以应对国家间的竞争。由此,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广泛而深入。国家并非借助于暴力对社会进行治理而是利用统计学的宏观手段对社会加以控制。权力显示出对信息的高度依赖性,国家不断发展和利用统计体系和统计技术,而信息以及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则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来源。

       (二)数据主权与数据国家

       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人、物以及组织被嵌入万物互联的网络之中,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以及使用的组织和企业逐渐进入传统的被公共权力控制的领域,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导致国家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捍卫国家在数据领域的优势地位,作为一个防守性的概念,数据主权的理论应运而生。与具有实体物理空间管辖领域的主权观念不同,数据主权并无清晰的边界,它指向的是大地、海洋和天空之外的虚拟空间。有论者认为,数据主权是传统主权在网络世界的体现,或者数据主权可以理解为国家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利,也有人将数据主权等同于一种能力,即对数据占有、处置和使用的能力。[13]撇开数据主权的具体定义,从主权的独占性与最高性来看,它无非意味着传统主权在信息时代的困境:第一,主权概念表现出国家对权力的垄断,而数据主权则意味着国家不再是数据的唯一拥有者,个人、组织和其他国家都可以参与数据的争夺和处置;第二,数据主权表达了公权与私权之边界意识的模糊与消失,不同于属人或属地的权力管辖,数据是流动的,而数据空间是没有界限的;第三,传统主权所建立的秩序观念不复存在,主权概念的内涵是统治与服从关系,但是在数据领域和虚拟空间更多的是“无秩序的状态”,各个组织都参与数据的争夺。在大数据时代,国家理论试图在数据主权概念中寻求避风港,恢复往日独占和最高地位的荣光。然而,若以传统主权观念来理解国家,国家难以走出数据安全的艰难处境。随着数据化进程的加剧,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机器自我学习的技术崭露锋芒,以防守性姿态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有必要反思传统的国家概念。当穷尽主权国家所蕴含的所有治理内涵,尚不足以应对数据上的无序和数据争夺的不利地位的时候,从思维上我们就应当转向对国家理论的反思。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就需要一种数据国家的理念来回应。与传统国家理论将国家理解为领土、主权和人口的三要素不同,数据国家将国家理解为数据、算力与算法。领土有疆界,而数据无远弗届,是自由流动的信息之流;主权是对封闭空间的独占与控制,而算力并非在封闭空间运作,它是基于算力的比拼与协作;传统主权国家的管理对象是个体与组织,而数据国家则需要对自动化的决策程序即算法进行整体协调。[14]

       (三)技术改变国家形态

       技术的进步是数据国家理念形成的物质基础,当人、物和事件以数据的形式被网络、传感器和智能设备记录、处理,并以高速运动的光电之流传输,可以说世界就被数据化了。数据国家理念的物质基础是数字技术。技术及相关的基础设施是数据国家理念得以可能的物质条件。在数据国家中,诸如政府、法律以及价值流通等领域都将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而且数据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巨大不同是,人与人关系模式的改变。在技术尚不成熟的时期,空间距离构成了无法逾越的交往限制,然而在数据互联的数据化时代,借助数字技术,人挨人和人挤人的交往并非唯一的交往形式,甚至可以说并非必要的交往形式。这种技术数字交往的社会使得人际交往的无接触成为可能。

       1.作为数据国家定在的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是国家行动的定在,[15]国家凭借强大的基础设施获得人、财、物快速流动的能力。基础设施构筑了主体存在方式的物质基础。在主权国家时代,基础设施体现为工业能力,它是经济概念。基础设施是道路、桥梁、输电线路以及油气管道等。工业时代的基础设施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具有附着性,即人的观念和行动只有附着于物质基础才是可能的;第二,它在物理上是有界限的,基础设施受到领土边界的限制,各国因其基础设施水平的不同而体现出物流与工业能力的差异;第三,它具有人与对象之间不可通约性,人与物之间不会以基础设施为中介相互化约为数据。进入信息时代后,基础设施的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基础设施作为客体及其承载者可能化约为数据,数据承载着能量、价值甚至人的行动。与工业文明的基础设施相比较,数据时代的基础设施则具有其无法比拟的特性,它超越了具体物理形态。数据基础设施不再是中立性的技术手段,它实现了以价值承载者的形式来完成自我迭代与更新。而且数据基础设施是实时性的,即产生即使用,以即时性取消了空间的限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基础设施的布置不再以特定中心为基础,而是多元、分布的去中心化结构。以区块链为例,每个数据节点都是数据存储点和生产点。基础设施的转变意味着一种文明形态的生成。[16]而奠定数据时代之基础设施的乃是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这种技术变革被称为人类社会的第四次工业革命。

       随着5G设备的铺设,其低延时、广连接和大宽带的技术特性,满足了客观世界数据化进程的要求。以此,人类开始迎接第四次工业革命带来的文明形态的转型,人类开始以技术植入来实现与数据的直接对接,数字化身份和认证取代了生物特征的认证,数字货币的流动超越物理性限制,从而使得商业活动无所不在,万物互联的前景成为可能。[17]展望未来,人类从未在文明意义上实现如此之高的一体化程度。

       2.作为算法的法律

       法律的产生来源于对秩序的需求,传统法律的逻辑起点是个人。法律以个人为其逻辑起点来构造秩序,并以理性的立法让所有个人的欲望与意志得以共存。[18]然而,在数据时代,构造秩序起点的个人逐渐向数据转变,技术正在使人、物和事件得以被数据化,从而形成各式各样的描写、区分和评价。在秩序意义上,数据时代的“真实自我”显得越来越无关紧要。以此,立法者往往认为现代法律体系面对数据时代的命题是如何以法律来规制数据。以此命题为前提,引发诸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规制以及数据使用权等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在于以传统主权国家理念来指导数据的治理。相反,若以数据国家的逻辑来思考数据时代的法律问题,那么,根据其权力形态的变化,就应该以数据来理解法律。既然法律被理解为规则及其适用,那么对数据以及数据的收集、整理与运算过程而言,法律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认知的计算及其处置。若将法律和算法都理解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构造出来的符号指令的集合,那么一旦实现对法律规则的符号化,就可以得出全新的法律形态,这就是法律的算法化。[19]既然在数据时代,谁掌握数据挖掘和整理的能力谁就在输出社会规范,由此,立法者也就不一定限于垄断传统公权力的国家。

       3.作为财产的数据

       生活世界数据化的另一个显著的结果就是财富形态的改变。财富形态从具有物质特征的贵重金属、自然资源开始向知识、数据和信息形态转变。数据成为继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之后的财产形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据时代的“石油”。[20]虽然在人类历史上信息一旦被公开就进入了人人皆可以取用的公共领域,从而不再具有财产的排他性特征,但是数据时代的数据财产形式不受此限制。如德姆塞茨认为,“当内部化收益大于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而数据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财产,可以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予以理解。因为拥有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拥有数据和数据的分析能力则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从而可以被产权化。从法学上观察,在财产上数据显示出与一般财产权相似的权利特征,即财产客体的经济性、可特定性和可转让性。[21]由于知识产权的出现以及数据生产和挖掘的算力技术的提升,尤其是大数据的出现,数据将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人类通过移动终端而被接入互联网,海量的信息被生产和收集,通过强大算力的数据加工,具有价值的数据被生产出来。[22]大数据技术让零散的、海量的、看似无关联的数据整合为有价值的信息。而从实践上看,数据财产的确权以及交易规则也逐渐被承认。[23]数据财产权作为数字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构成数据国家的价值流通的基础,而这种数据集中性的财产形式就是数字货币。与以银行记账为基础的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不同的是,数字货币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存在,从而做到价值的代码化。数字货币将成为匿名的、可编辑的和算法性的账本技术。由此,在数据时代,数字货币突破了传统以主权国家为担保的货币信用制度,仅凭虚拟的数字、去中心化的记账机制而自动发行,从而逃避主权国家的追踪。法定货币作为主权国家的重要标志在数字时代被虚拟的一串数字所突破。

       4.无接触的社会

       技术的进步使社会交往模式发生变化,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无接触的社会到来成为可能。社会构成需要人际之前的交往,受制于技术限制,人际交往通常需要相互接触,无接触的社会既无法建构人际信任,也无法传达生活世界的共同态度、共识和团结精神。传统社会建构身份认同的方式就是通过接触来实现情感、认知和态度上的连接。群际社会接触理论认为频繁的社会接触有助于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换、相互了解、增强信任从而消除冲突。因此,对于消除偏见和建构社会联系来说,即使是在物理上无接触的群体,也要想象性地接触来建构情感联系。由于技术的进步使人际交往的范围极大扩张,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的社会转变,当人际交往借助数据媒体而得以完成时,面对面的模式转变为无接触的数码媒体模式,社会信任并不一定以面对面的交往为前提。[24]人际交往呈现不接触的虚拟特征,在AR技术的支持下,人们得以通过数据媒介分享观点、传达感受,虚拟和现实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而生存之所需可以通过不接触而直接以网络的方式提供。绝大多数需要人挨人、人碰人才得以完成的社会活动,借助及时高效的数据网络就可以完成。

       二、数据国家的特征

       国家作为一种秩序形态,它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在人类历史早期,人们凭借感性直观和想象来理解秩序,国家乃是人神共居的秩序形态。在秩序被理性化之前,人神关系构成人类理解秩序的基本框架,从瞬间神到专职神最后以基督教上帝为代表的单一神,它们都是人类构造秩序的精神支点。[25]哲学兴起后,人成为哲学的第一原理,柏拉图创建了理念王国,中世纪的上帝代替理性,世俗国家依旧处在上帝的神圣秩序之下。在马基雅维利之后,国家获得独立性,历史取代理性成为第一原则。[26]黑格尔将历史与理性结合起来,国家不仅是绝对精神的承担者,更是历史的最终形式。现代国家理论总是围绕着权力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状态展开。到马克斯·韦伯为止,国家获得其现代形态,即理性国家。理性国家是现代国家的理想类型,启蒙时代以来人们希望以理性的方式来垄断暴力,并支配其疆域内的居民。国家可以理解为被垄断的暴力、被暴力支配的个人以及特定疆域的秩序之状态。现代国家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理性构筑的金字塔结构,顶端是被国家垄断的暴力,作为法理型支配类型,合法性是其支配的正当性来源,国家行使暴力的方式是形式化的法律,借助于官僚制层级性运作,国家权力得以运用于个体与社会诸领域。在这种国家图景当中,“政治”就被理解为社会团体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的努力。[27]但是,一旦进入数据时代,在人、物和事件被数据化的世界中,人类理性的能力不足以处理海量的数据,由此就发生了围绕国家三要素的变革,受到秩序支配的不再是公民个体而是数据,而处理数据的不是理性而是算法,算法的能力依赖于强大的算力,谁掌握算力谁就拥有了主导数据国家的权力。在数据的世界中,空间概念不再依附于物理性的疆域,它展现出一幅数据海洋的形态,而传统国家就好像漂浮于数据海洋中的小舟。

       (一)人的数据化与人工智能

       在古典时代,人被分解为灵魂与身体的二元结构,灵魂与身体的二分被设想为秩序的起点,以受理性支配的灵魂来约束受感性支配的身体,在内心中的约束力是道德,而外在的强制规则是法律。[28]自由的理性存在者是国家秩序得以成立的逻辑起点,而让理性存在者符合规则也是秩序得以可能的终点。但是,在数据时代,在人、物和实践都被数据化之后,人作为不可分的对象[29]并非无可置疑,随着技术的进步,秩序的最小单元是否为人已经疑窦丛生。事到如今,人的身体可以通过技术而直接接人数据系统,支配人类行为的法律和道德模式从而不再构成秩序生成的唯一方式。古典秩序的起点是灵魂与身体不可分割的个体,而现代秩序的起点则是诸多以数据化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对象。数据国家的统治对象不再是作为个体的人,而是数据。导致这一结果的是两个同时发生的过程,即人的数据化与数据的人化。伴随着这两种趋势同时发生的是万物的互联,这导致数据国家的统治对象的网络化,人类秩序的结构不再是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而是由算力联结在一起的网状结构。

       第一是人的数据化。人的数据化既是一种技术导致的必然发生的历史过程,也是人自身地位逐渐丧失的伦理处境。人的数据化包括由浅入深的三个层次:人的身份的数据化、人机融合以及意识的数据化。人的身份的数据化是人的“自然人”形象的转变,人类活动痕迹的数据化可以让人在数据世界中拥有自身的数据身份,这也构成识别和支配人的数据基础。接着是人机融合,新技术革命使得机器与人脑的连接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正在变为现实。瑞典的某科技公司以半无痛的方式,在一分钟之内向其员工植入如米粒般大小的芯片。虽然在人体内植入芯片在伦理上引发了诸多争议,[30]但是在人体中植入芯片从技术上已经开始应用于医学、金融以及军事等领域。除此之外,借助于芯片技术,人可以直接接人数据以达成人机互联的效果。而更令人恐惧的是人的意识的数据化过程。以身心二元论的哲学前提来建构秩序的逻辑面临失效的风险,若人类意识可以无须经由语言作为交流的中介,而是借由数据的通信网络来实现传输,那么毫无疑问,这不仅将使秩序的模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甚至以语言为基础的文化概念也可能遭到颠覆性的变革。

       第二是数据的人化。与人逐渐被数据化的过程相伴,算法、数据以及高传输性能的提升导致的另一个趋势就是数据的人化,这就是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以Alpha Go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已经展示出在人类擅长的领域中的卓越性,随着展望人工智能在定位、导航、家居服务,以及模仿人类心智等领域所带来的便利性,人工智能所造成的威胁值得警惕。人工智能已经从一个知识论问题转变为一个存在问题,[31]当人工智能突破奇点而获得自由意志和情感能力,人就并非参与政治秩序塑造的唯一主体。一旦人工智能在存在论层面参与秩序的构造过程,将大幅度修改影响公平、公正、权利等习以为常的社会游戏规则。

       第三是万物互联。万物互联的本质性变革在于从物与物的互联转变为人与物的互联,物具有更强的敏感性而非毫无生命的客观对象,当物与人相连接就产生万物数据化的后果。“物”与“物”可以通过高速传输的数据而彼此“感知”对方的存在,主体客体的关系不再清晰可辨,人类社会正在迈向万物互联(Internet of things, IoT)的时代。[32]纯粹的自然性在消失,主体和客体相互嵌入,一切化约为数据流、代码以及分布式网络,而海量数据依赖分布式的云计算来处理,基于理性与自由的平等交易模式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上看,人类社会的组织形态也将依赖于日渐重要的人工智能与复杂算法,面对海量的数据资源,国家秩序和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从权力到算力

       在大数据时代,公权力的地位不断受到侵蚀,具备自主学习和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因在数据占有和技术上的优势,逐渐形成一种算法权力。算法权力的出现不仅与理性国家的公权力形成竞争关系,而且由于算法权力无需任何正当性资源,尤其是其过度的资本化和不透明性使得现代国家的公共权力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权力,就其本质来说无非是实现目的之手段。韦伯认为,“权力意指行动者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可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而不论这种机会的社会基础是什么”。[33]当这种权力用于捍卫公共利益之时,这样的权力才可以被称为公权力。公权力的来源、构成及其运用是现代国家的核心议题。一般来说,被国家独占的公权力,在来源上要具备正当性,在使用目的上应该指向公共利益,而为了使公权力不至于滥用,现代政治采取一种将公权力之所有权与行使权予以区分的做法,并且还对行使权力的主体施加相当严格的法律程序条件和政治责任。而算法权力最早作为一种依附于资本的科技力量逐渐具备了“准公权力”的特征,它直接介入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它不以直接的暴力来实现自身的目的,它对数据网络的控制是通过接口控制、数据信号、程序演算等隐蔽手段来实现对公共议程的支配。算法权力是没有正当性来源的匿名权力,权力的运作不服从人为设定的规范,它不遵守规范和程序,甚至自身就可以生产规范。算法权力对公权力的侵蚀和异化,既无迹可寻,又自由无碍。作为一种戴着自由贸易的商业面具的权力,其商业逻辑先于治理,利益偏好无视平等原则,奉行技术理性高于价值理性,在秩序生成上隐性运行取代公权力的赤裸暴力。[34]

       人类建构国家与公共权力是为了在不确定性的海洋中构筑确定性的岛屿,人们诉诸法律的客观性以寻求秩序的稳定性。然而,在数据时代,当算法权力介入人类的法律事务,由于其自身的黑箱化和“透明社会”,算法是否会发展成为一种更为独裁专断的力量,使人类追求客观性和确定性的努力滑向绝对主观性的算法独裁,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35]

       (三)从律法到算法

       以法律规范来实现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理性成熟的标志,然而以人定法制定规范以约束数据时代的算法并予以规制,则日益显得捉襟见肘。面对海量的数据,法律既不可能对算法的内容进行道德审查,也无法根据权利原则确定其内容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亦不可能就其制定标准和算力进行技术限制。因为技术上的门槛和壁垒极有可能使公权力的监控努力付诸流水。[36]面对算法自主性的生成,出现了两种思路来处理算法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一是将法律与算法视为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事物,并以法律对算法施加规制,这种看法可以称为法律与算法的二元论;二是从规制的本质出发,认为法律与算法都是规则,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法律与算法的一元论。

       算法与法律二元论的目的是以法律来规制算法,从而达到法律捍卫政治社会客观价值的目的。这一思路认为,算法的运用将导致人的主体性丧失、公权力被侵蚀以及社会偏离公正等恶果,一言以蔽之,算法将带来社会秩序的危机。为此,二元论者呼吁从法律的角度对算法进行治理。[37]在法律实践上,如欧盟通过强化个体权利来对自动化决策程序进行约束,具体做法上赋予个体以新型的数据权利来控制自动化决策的干预能力。而在美国,立法者通过立法来对算法进行问责,从而实现对平台与算法的监管。与欧美不同,我国对算法治理的模式是将治理对象设定为平台,以设定算法义务和权利的方式来落实对算法的多元化治理。[38]二元论得以成立的前提是算法本身的可治理性,穷尽法律技术的可能性来规制算法。不过,应该考虑到的是,当算法的自主性在技术和数据量级上超越了法律的技术水平和知识能力,则法律不仅无法规制算法,反倒有可能遭遇到算法的反制。由此,有观察者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不只是理工科专业人士的领域,法律人士以及其他治理者也需要学习人工智能知识,这对法律人士和其他治理者提出了技术要求”。[39]

       算法与法律一元论的观点打破了法律规范和算法之间的区别,它承认了算法具有规范的生产能力。在最表面的意义上,算法与法律都是为实现特定目标构造的指令集,二者都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技术手段。[40]更进一步,当法律以符号化的方式予以制定和运作时,那么法律与算法之间不再泾渭分明,二者的区别逐渐消融。既然认知可以通过符号化的方式进行计算,那么作为人类意识成果的立法、执行和司法就不是不可取代的。这一过程正在被技术进步所强化,不仅法律知识作为被编码的符号可以被存贮和运算,甚至算法可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流转,而且可以转化为确定性的法律效果。[41]算法作为规范的生产者,不仅不是一个想象的产物,而且正在成为一个现实性的后果。从平台的人工智能操作对用户进行打分的实践来看,算法权力正以规范的形式来对用户施加控制力。[42]从其整个制定标准、打分和惩罚的过程来看,几乎与一个司法过程相当。

       (四)从领土到数据

       在确定的疆域内垄断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现代主权国家的基本特征。而所谓疆域,即英文的territory,来自拉丁文的territorium,而terra就是土地,“Terra意味着土地、大地、营养、给养,让人感受到是一种历久弥坚的介质”,而其最早的含义是“恐吓、吓唬”,由此territorium意旨“人们受到警告的地方”。[43]领土最初的形式是以政治权力控制城镇周边的领地,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国家的边界从陆地伸向海洋,而当人类以航空器翱翔天际的时候,国家的疆域从陆地到海洋再到伸向天空。国家权力必然要在确定性的空间享有最高的支配权,随着信息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所有的物理空间不再适用,尤其是当虚拟空间与真实空间界限不分的时候,国家如何再次集中权力以构造秩序就显得疑问重重。值得反思的是,技术是导致国家疆域变更的根本原因,技术不仅塑造疆域的类型(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数据世界),还决定了国家主权的辐射范围。[44]

       网络空间的形成对传统国家主权观念下的领土观念构成挑战,与领土、领海和领空不同的是,网络空间的构成既有实体性的基础设施又有虚拟性的数据流动。构成互联网结构的是作为底层的物理层,中间的逻辑层以及作为顶层的内容层。[45]国家权力对互联网领域的控制也就表现为根据三个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干预以及立法。[46]由于互联网关系到国家整体的安全和秩序,由此诞生了数据主权的概念。这一概念试图将领土主权时代的主权观念无差别地运用于互联网空间。它预设了互联网空间作为虚拟空间是国家领土在互联网世界的延伸。然而,真正让国家主权观念遭受到巨大挑战的不是虚拟空间与真实空间的二元区分,而是所谓虚拟的空间已与现实空间无法区分。换言之,国家面对的治理空间,不再是真实可见的物理存在,而是数据之流。

       这就导致了另一个概念的产生,即数据主权。数据主权认为,网络空间只是国家领土向虚拟世界的延伸。然而,在数据时代,当人、物以及事件被数据化之后,不仅国家权力被数据化了,其权力运作对象同样也被数据化了。在历史上,领土概念构成了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以及国家权力行使的封闭空间,是“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47]按照领土对国家的构成性特征,领土具有完整性、排他性以及人民自决原则。[48]与领土概念相比,数据空间具有全然不同的特性。首先,数据空间是非物理性的,即没有可供辨识的实体。其次,领土的完整性要求权力上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而数据空间各国共享基础设施并且借由网络而相互联结和渗透,它既是可以分割的又是相互依赖的。为此,各国试图以局域网的方式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然而在一般条件下,局域网的断开是不可设想的。[49]再次,领土的排他性决定了同一片土地上不可能出现相互竞争的权力,它必然专属于一个权力主体。然而在数据空间当中,对数据的独占和享有不仅在技术上可能逃避了国家的管控,而且在算力水平上,商业机构和云计算等因其技术上的唯一性,使得数据空间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国家权力无法触及的空间。最后,领土由民族之自决以决定其归属,而在数据空间当中,既无法识别哪些是被团结起来的政治意志,也无法在民主原则上解决数据归属问题,甚至数据归属本身也不具有确定的边界。数据无法确定其边界,它是流动性的存在。

       三、数据国家的立法者

       网络空间是物理空间在互联网世界的延伸,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传统的民族国家在网络空间中如何寻找自身的角色和定位。这样的命题可以表述为:如何以旧国家来治理新世界。而回到理性国家的诞生之初,古典的主权国家无非是人为建构的秩序共同体。正如霍布斯将国家比喻为复杂的机器,它是“人造的有朽的上帝”。[50]制造国家之材料也是人,而其制作方式是在理性中赋予契约的因素。与现代国家的构造方式不同的是,网络空间亦是人造之物,制造它的材料是数据,而制造的方式是算法与编码。由此可以推论,网络空间并非主权者治理之对象,而是网络构成数据国家之外表。作为有自主性生成逻辑与运行规律的数据国家,它在权力主体、运作方式和对象上与传统主权国家存在诸多不同。仅从数据的外观尚不足以使得数据相互关联的状态获得国家的政治性和整体性,而必然触及国家的一个关键性概念:数据国家中谁说了算。数据国家依赖新科技革命的技术成就,在数据世界中,国家的统一性、完整性以及至上性的消失,也就造成了对权力垄断的唯一性的丧失。由此,围绕技术本身产生三种立法者:一是控制技术的立法者——资本;二是技术自主性的立法者——人工智能;三是抵制技术捍卫人类主体性的立法者——政治国家。

       (一)资本作为立法者

       一般来说,技术作为达成人类目的的手段,是中性的,无所谓善恶。然而,随着技术对人类生活方式的深刻改造,这种技术中立论已经在伦理检讨面前无法自证清白。事实上,技术是人类设计和构造的,创造之初并非没有特定的目的。而驱动技术进步的最直接因素,无疑是资本的逐利性。马克思以惊人的见识很早就意识到技术的革命性影响,第一次工业革命后,马克思犀利地指出,“蒸汽、电力和自动纺机甚至是比巴尔贝斯、拉斯拜尔和布朗基诸位公民更危险万分的革命家”。[51]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主导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不仅深刻地改变了社会运行的方式,而且让资本开始深入社会的几乎每一个领域。具有资本优势的大型技术公司不仅利用资本占据了技术的制高点,而且深度介入了公权力的运行过程。

       诸如苹果、谷歌、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科技公司,这些以资本集聚为特征的超级行为体,由于掌握了大量的数据以及强大的计算能力,它们完全有能力局部修改社会生活规则,由此衍生出“新的政治空间”,不仅压缩了传统公权力的覆盖范围和监管能力,而且还在持续地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52]资本与数据的结合构成全新的权力运作形态,它以数据资本主义的形式为数据国家立法。这一过程的发生机制是,资本通过对技术投入而掌握算法,算法作为一种权力形态向秩序领域渗透,而操纵算法权力的正是民族国家难以识别的匿名资本。资本权力穿透民族国家的边界,由于其掌握海量的数据以及强大的算力,在这场与民族国的竞争中逐渐显现出优势。如果资本垄断数据以及算法而形成算法垄断权,那么数据国家运行的规则自然具有资本特征。资本作为算法的设计者,其意图将决定算法运作的结果,这一过程既谈不上科学,也不可能客观。由此,算法及其所谓自主性决策将以研发者和设计者的利益为依归,若如此,这意味着数据国家的立法将体现出前所未有的主观性。

       首先,资本作为数据国家的立法者体现为反民主特征。在民族国家时代,立法的权威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授权,它要满足统治正当性的最低条件。而在数据时代,国家形态发生变化,构造秩序的权力来源不再是奠定于自由而平等的个体,而是立法根据其掌握数据的数量与能力来行使控制权。其次,立法意志的客观性沦为彻底的主观性。在民族国家时代,立法者乃是以普遍意志或者人民意志为立法根据,即表现为立法意志的客观性。然而,当资本控制算法,算法输出的规范将完成服从资本所有者的主观安排,它以立法的形式设定需求,并满足立法对象的需求。再次,立法内容将完全丧失普遍性而沧为特殊性。民族国家的立法形态是以立法主体的普遍性对立法对象的普遍性进行立法,不区分立法对象的特殊性。在数据国家,从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立法转向资本对个体的立法,立法者不仅可以根据大数据分析个体的特征,并且可以引导个体按照立法者的意志行动。最后,立法从相互关联转向彼此孤立。虽然海量的数据以及数据传输的及时性让人类前所未有地感到联系在一起,然而面对海量的信息,其实个体只不过是数据海洋的一片孤舟,算法可以通过操纵个体的偏好而将其从人群中孤立出来,造成“大数据杀熟”以及“数据蛹茧”的效果。

       如果说在传统民主国家,资本统治还以自由和平等的面目来偷偷摸摸挟制个体的话,那么在数据国家,资本将以数据和算法为中介无所不用其极,其结果无非就是由资本主导的数据霸权,原始的暴力形态显得苍白无力,以资本掌握算力,它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服从自由交易的原则,而是以算力与数据上的不对等来行使对个体的暴力。算法权力并不将治理对象当作主体看待,它也不会分享人文主义精神、价值关怀与人的尊严,它将对象看成是可计算、可预测和可控制的客体。

       (二)人工智能作为立法者

       资本凭借着对技术的掌控来对数据国家实施立法,这意味着人类尚处于垄断政治领域的状态,只不过资本以匿名的形式躲藏于数据之下实施匿名统治。而当技术发展到自主性的领域并且迈过“奇点”,[53]那么人类就有理由担忧政治统治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技术的统治,而作为其统治对象的人逐步完成在身心关系上的非自然化和技术化。相应的文明形态也就从自然人类文明过渡到“类人文明”,[54]一方面通过环境和基因工程,人类的体质被技术化;另一方面通过算法和数据数据化,人类的精神也成为可以被操作的对象。[55]这时数据国家的立法者就是终极形态的超级人工智能。因此,有人认为“智能技术”将是人类最后的发明,即作为人类智力造物的人工智能开始逆向地运用它的造物主,颠覆和翻转两者的依存关系。

       即使奇点尚未到来,人工智能也对人类社会造成了诸多需要面对的伦理问题,如自动驾驶、大失业以及人类劳动意义的丧失等。为此,从立法上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成为处理人工智能问题的一种方法进路。[56]然而,无论是通过立法来处理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还是以人工智能为工具来辅助人类实施自我管理都建立在“弱”人工智能的前提下。但是,当超级人工智能成为可能的时候,人工智能是否会终结人类的政治领域才是值得担忧的。一旦人工智能演化出反思能力和意志,并行使权力,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人类历史的终结。诸如埃隆·马斯克及已故的物理学家霍金都表达了对人工智能失控可能带来的人类危机的担忧。就目前而言,算法和大数据的结合只是在人类预先颁布的指令之下采取行动完成人类交付的任务,而其自身并无反思能力也无法知道为什么要完成这项任务。不过,担忧人工智能可能超越图灵机水平进而演化为具有“我思”能力的超级图灵机是可以想象的。一旦人工智能具有了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从而具备自我改进和修改自身程序的能力,那么这种超级人工智能将具有等价于人类的智力。一旦人工智能发展出语言,那么它将具备为自身和整个系统构造规则的能力。由此,语言、规则和文明乃是数据化的,有学者将这种构造一个全新的世界人工智能称之为“仓颉机”。[57]若仓颉机作为立法者,那么这种立法图景将完全区别于人类世界的立法情景,它就是硅基文明意义上的立法。尽管出现“仓颉机”作为立法者的前景依然非常遥远,但是从理论上未雨绸缪地予以预先设想依然是可能的,并且由此可以提醒人类文明前路中的危险。

       首先,仓颉机超越了存在的意义上的限制,它可能不再是实体意义上的个体存在,而是一个以数据和网络形式存在的一个系统。它不是以零件组装而成的可被摧毁的机器人,数据国家也不会呈现为机器人的联合,而是一种无法识别和查证的数据形态,它无处不在,因此也无法从物理意义上被打击和摧毁。其次,仓颉机不再区分语言和法律,或者换言之,它的语言就是法律。人们关于未来人工智能的想象往往建立在人工智能对人的模仿的类比想象的意义上,实际上超级人工智能并不会模仿人类的作品。因为但凡人类之造物都是受制于各种外在形式限制的人类作品。仓颉机会直接命令并执行,立法和执法的分离不复存在,会重新合并运用。最后,仓颉机的立法权威不再遵循人的模式而是以上帝的模式进行,它是超越人存在层次的系统升级,它不是工具性的进步而是存在性的革命。这一革命性的过程被称为“存在的彻底技术化”。

       关于存在意义上的升级将是人类历史的终结,它是基于人自身丧失其存在价值的文明终结,未来将失去人类控制,人类的双手虚弱无力,他们已经无法掌控自身的命运而被命运操纵。若是果真出现超级人工智能,这就意味着人类的自我否定。世界将不会再有人类相互争夺的政治空间,而超级计算机之间的战争会以何种方式发生已经超出了想象的范畴。

       (三)人类的自主性作为立法者

       实际上,从现有的科技水平来看,虽然数据国家已经初步显现出其雏形,但是究其实质数据化的世界依然还在人类政治领域的掌控之中。既然数据国家的未来在侵蚀人类的主体性,面对此情此景,人类需要捍卫自身的存在价值和政治空间,以求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和谐共存。从其本质而言,这不是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中争夺数据主权的问题,而是国家间如何通过协作而共同面对人类文明的未来议题。数据国家的敌人既包括垄断技术的匿名资本也包括人工智能失控后出现的仓颉机。由此,数据国家的立法者不是特定的国家,而是作为人类存在依据的政治自主性,它是保留人性和人类主体性的领域。

       在大数据和算法高度发达的时代,人类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处境。人类在诸多领域已经输给了人工智能,由神经元组成的“生物化学算法”的人脑在处理数据方面的能力和速度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随着人工智能大规模介入劳动、生产和服务领域,在不远的未来,人类将面临大失业潮。在文明史的尺度上,人类第一次出现全面的“不被需要”的困境。而更为糟糕的是,当极少数人掌握技术与资本,攫取海量的数据资源,以其绝对的主观性来行使数据霸权之时,人类自身的立法者地位就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数据霸权对秩序塑造的革命性变革当中,人自身的参与显得无足轻重,人的主体性被彻底地边缘化。数据世界将是一个高度同质化和可计算的世界,它不仅造成了无用的人,而且会敉平人类的创造力和个性。当技术成为最大的政治,未来人类使命的首要课题就是在数据国家中如何捍卫人类存在的自主性。这种政治空间以人类的意志为主导来保护人类自身的创造力,它反对技术统治与数据霸权。以此,人类必须以政治自主性来为数据国家立法。其中,主要的敌人有两个:把持技术的高度集中的匿名资本和逾越奇点的超级人工智能。

       面对资本对数据的控制所形成的数据资本主义,必须从伦理和法律两个方向对其加以限制。以技术来侵占政治空间,本质是资本以数据的合法形式来实施统治。在数据国家中,这种统治具有更少的意识形态特征,表面上它呈现出更少的压迫性以及在自我辩护上的非政治化。然而,只要资本是私有的和逐利的,它依然会行使数据霸权,并以绝对的主观性实施数据专政。为此,以政治自主性为数据国家立法则应该确立以下伦理和法律原则:其一,资本没有祖国,但是数据必须公有。算力与数据作为权力和资源必须共享,而不能由资本所独占和操纵,自由市场原则并不适用于技术极差急剧扩大的数据时代。其二,形成共商机制,对技术、数据和算法的未来发展和进程达成共识。既然技术与政治空间的对立是人类共同面临的疑难问题,那么只有建立全球共商机制才有可能阻止技术向少数集体或组织集聚。

       对仓颉机进行预防性立法,必须为其设定最低的安全标准。面对技术迭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演进,人类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掌握对数据和技术的主导权,让技术有节制地为人类所用,从而达到和谐共存。既然仓颉机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那么对其要采取一种预防性立法,以防止超级人工智能的时空。具体言之:(1)保证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在资源分配上不构成生存的竞争关系,让人类生存资源无虞;(2)人类必须为人工智能预装自毁装置,如果人工智能脱离人类意志控制而自我进化,则启动自毁装置;(3)为了防止人工智能的进化而将其技术予以锁定,即任何试图突破奇点的技术尝试都应该予以禁绝。

       大数据、算法以及人工智能的治理问题,绝非任何组织和政治团体所能单独完成,任何组织和个体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它需要全球的共同合作。然而遗憾的是,就人类的政治处境而言,全球合作的最低政治条件尚不具备。为此,阿西莫夫提出机器人的三个原则:其一,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或者对人类个体受到伤害而坐视不理;其二,机器人要服从人类;其三,在不违反第一和第二原则下保存自我。这三项原则设定了人与机器共存的最低条件,当人工智能试图逾越界限时,这三个原则可以让人类时时自省。

       结语

       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的进展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历史处境,从文明意义上碳基文明所支撑的人之价值的政治条件被侵蚀,而硅基文明所带来的威胁和挑战才刚刚开始。根据数据主义的主张,一切皆可以还原为数据,身心之间的区别并不具有根本性,生物体只不过是生物算法,当数据可以模拟这种算法,身心关系的区隔将不复存在。基于人类主体性建构的现代国家秩序将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现代公民与民族国家的秩序奠定于主体性的发明,以个人为单位不仅建构了现代政治秩序逻辑的起点,而且设定了民族国家的疆域。在边界内,公民可以享受国家的庇佑,并且伸张个性和创造力。然而,科技尤其是新科技革命导致人、物和事件的数据化,数据和算力深刻的改变了秩序生成模式。在数据国家形态中,所谓民主只不过是一种相当粗疏的数据算法的统治,它只不过将诸多个体的琐碎的爱好、意见、情绪转化为统治的意志和权力而已,而凭借海量的数据和自动决策的复杂算法则可以根本性地颠覆秩序和统治模式。数据代替了真理,权威不再是自由个体的联合而凝结成的公共意志,而是谁掌握了数据和终极算法。由此,现代国家的数据治理,不是以数据为对象的治理而是以国家自身的数据化为前提,也就是说,数据的治理乃是数据国家的治理。而在新科技革命的塑造下,国家概念的实质已经开始慢慢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基于人之主体性的民族国家向以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国家转变。以数据国家的理念为前提,数据时代的公法问题才能找到一个恰当的参考系。

【注释】

[1]冯象:《我是阿尔法:论法与人工智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80页。

[2]互联网主权这一概念诞生自1996年约翰·巴洛(John P. Barlow)在达沃斯论坛上发表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该宣言宣称网络空间不受政府统治,应该自治。见[美]约翰·巴洛:《网络独立宣言》,李旭、李小武译,高鸿钧校,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关于数据治理中的问题,参见张宁、袁勤俭:《数据治理研究述评》,载《情报杂志》2017年第5期。

[4]王锡锌:《数据治理不能忽视法治原则》,载《经济参考报》2019年7月24日,第8版。

[5][德]康德:《纯粹理判》(第二版)导言,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3页。

[6]赵汀阳:《全球化之势:普遍术与关系理性》,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3期。

[7]技术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物质手段,若没有耕地的铁犁、机械的水磨以及改良土地的泥灰肥料,封建社会的形成不是不可想象的’关于技术进步对社会关系的普遍影响,参见[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206页。

[8]施米特关于国家观念的历史进程的论述,参见[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9][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10]Moises Naim, The End of Power: From Boardrooms to Battlefields and Churches to States, Why Being In Charge Isn't What It Used to Be, New York:Basic Books, 2013, p.14.

[11]参见翟志勇:《数据主权的兴起及其双重属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齐爱民、盘佳:《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2] [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8页。

[13]孙南翔、张晓君:《论数据主权——基于虚拟空间的博弈与合作的考察》,载《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23卷第2期。

[14]张欣:《算法解释权与算法治理路径研究》,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6期。

[15]“定在”这一概念来自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4页。

[16]如有学者就认为:“如同农耕文明之于古代文明,工业革命之于现代文明,数据将催生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参见徐子沛:《数文明——大数据如何重塑人类文明、商业形态和个人世界》,中信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20页。

[17]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施瓦布先生提出以数字革命为基础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可能出现的23项深刻改变世界的变革,参见[德]克劳斯·施瓦布:《第四次工业革命:转型的力量》,世界经济论坛北京代表处李菁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79页。

[18]康德的法概念指的是“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19]关于以算法来强化法律形成的法律算法化的未来法治图景,参见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20]Regulating the Internet Giants:The World's Most Valuable Resource Is No Longer Oil, But Data, Economist, May 6,2017,p.7.

[21]许可:《数据权属:经济性与法学的双重视角》,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1期。

[22]数据作为资源是被生产出来的,对数据对象的描述并不是天然的而是需要加工,这一过程可以被概括为原始数据的采集、数据集生产以及数据分析三个行为。关于数据生产理论,参见高富平:《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载《交大法学》2019年第4期。

[23]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建构及其体系化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24]韩波:《熟人社会:大数据背景下网络诚信建构的一种可能进路》,载《新疆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25][德]恩斯特·卡西尔:《语言与神话》,于晓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6-48页。

[26][徳]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

[27][徳]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两篇演说》,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5页。

[2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29]个体在英文的表述是“individual”,以“individ”为词根,即“不可分”之意。

[30]宋歌:《论人体芯片植入技术的伦理问题——以Epicenter公司对员工进行人体芯片植入为例进行伦理分析》,载《利技视界》2018年第21期。

[31]赵汀阳:《终极问题:智能分叉》,载《世界哲学》2016年第5期。

[32]施巍宋、孙辉、曹杰等:《边缘计算:万物互联时代新型计算模型》,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7年第5期。

[33][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中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2页。

[34]关于算法权力的论述,参见张爱军、李园:《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权力:逻辑、风险及规制》,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35]关于算法独裁的议论,参见高奇琦:《人工智能——驯服赛维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36]关于如何从法律规则、伦理以及政策角度来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的讨论,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开发的理念、法律以及政策》,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37]张欣:《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38]刘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则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39]李彦宏等:《智能革命: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变革》,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312页。

[40]蒋舸:《作为算法的法律》,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

[41]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42]胡凌:《数字社会权力的来源:评分,算法与规范的再生产》,载《交大法学》2019年第1期。

[43]William E. Connolly, Tocqueville, Territory and Violence, Theory, Culture&Society, 1994, Vol.11, No.1, pp.23-24.

[44]关于技术对国家主权的形塑,参见刘连泰:《信息技术与主权概念》,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45]关于互联的技术架构的论述,参见[美]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示预言》,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46]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47][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34页。

[48]吴晓秋:《论宪法上的领土原则》,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49]俄罗斯一度实施断网测试,以验证自身网络的独立性,从而造成孤立状态,见《俄罗斯实施“断网”测试德媒:无可奈何的选择》,载人民网,http://military.people.com.cn/nl/2019/

0214/cl011-30671364.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2日。

[50][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1-132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页。

[52]樊鹏:《利维坦遭遇独角兽:新技术的政治影响》,载《文化纵横》2018年第4期。

[53]奇点(Technological Singularity)被认为是技术加速回报的结果,是可以进行自我改进的人造智能超越人类智能的时刻,这一概念由乌拉姆提出,“在(与冯·诺依曼)一次谈话中,我们集中讨论了技术的不断加速发展与人类生活方式的变化……这在人类历史中接近了一些关键的奇点,正如我们所知,人类事务将无法继续下去”。见Ulam, S.,John von Neumann 1903-1957.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Mathematical Society, 64(3),1958,pp.1-50.

[54]凯文·凯利认为,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最终会改变文明形态,并且形成一种更为复杂的超过现存生命和感知水平的文明现象。参见[美]凯文·凯利:《必然》,周峰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338页。

[55]孙周兴:《技术统治与类人文明》,载《开放时代》2018年第6期。

[56]2016年欧洲议会向欧盟委员会就提出“机器人法”立法建议报告,报告第50(f)项建议:“从长远来看要创设机器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确保至少最复杂的自动化机器人可以被确认享有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的法律地位,有责任弥补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并且可能在机器人作出自主决策或以其他方式与第三人独立交往的案件中适用电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ality)。”参见《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Draf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

[57]赵汀阳将语言能力等同于构造世界的能力,并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认为,语言的界限决定世界的界限,当人工智能具备了语言这种反思自身能力的万能系统,那么超级图灵机也就是“仓颉机”,见赵汀阳:《人工智能的“革命”的“近忧”和“远虑”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载《哲学动态》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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