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治

智能数据治理平台

睿治作为国内功能最全的数据治理产品之一,入选IDC企业数据治理实施部署指南。同时,在IDC发布的《中国数据治理市场份额,2022》报告中,蝉联数据治理解决方案市场份额第一。

三大数据交易所比较分析

时间:2022-03-11来源:他比光暖浏览数:468

背 景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经成为新型生产要素,重要地位依然凸显。其衍生而来的数字经济边际成本极低,多服务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接近零,因而具有强大的规模经济优势。围绕数据要素国家层面提出更高要求,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数据资源体系基本建成,利用数据资源推动研发、生产、流通、服务、消费全价值链协同。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成效显现,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有序开展,探索建立与数据要素价值和贡献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为深入贯彻国家战略,各地在数据交易方面的探索力度不断加大,先后成立了大数据交易所。大数据交易所应当担负起组织领导数据的规范、有效交易的责任。

三大数据交易所基本情况比较本文整理了三大数据交易所的基本信息,整合为架构模式、注册资本金、交易类别、品种划分、交易品种数量、合作机构数、交易方式、合约形式、数据确权服务、交易系统、数据类型、交易指南、数据储备、技术支撑、合规保障、交易范式共15项基本内容。

表 1 三大数据交易所基本情况比较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上海数据交易所

架构模式

原混合所有制公司制,计划股改为100%国资公司制

国资主导公司制

国资主导公司制

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

2亿元

2亿元

交易类别

数据源、模型算法等八大类

数据服务、API、数据包、数据报告等四大类

金融、交通、通信等八大类

品种划分

按行业、数据类别

按数据类别

按合作公司

交易品种数量

4000+

/

20

合作机构数

2000+

60+

100

交易方式

撮合交易

新型数据交易系统IDeX

系统性的数商体系,包含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交付等

合约形式

数据招投标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交易合约”,涵盖交易主体、服务报价、交割方式、存证码、数据、算法和算力等

标准化合约

数据确权服务

简单提供

提供数据确权、测试沙盒等

整理并规范化数据产品基本情况

交易系统

自主开发、7×24小时永不休市

基于区块链的新型交易系统IDeX

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保障数据交易全时挂牌、全域交易、全程可溯

数据类型

由基础数据转为定制化数据

原始数据+成品类数据+个性化数据

成品类数据

交易指南

/

已经牵头发布

/

数据储备

/

与北京政务资源网的联通和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的对接

与多家合作单位对接

技术支撑

/

基于区块链构建交易连续、真实、可追溯的高可信“动态交易账本”

提供数据产品登记凭证。通过登记凭证和交易凭证的发放,实现一数一码,可登记、可统计、可普查。

合规保障

/

对交易参与主体实行准入审核和分级管理

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

交易范式

直接交易

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

通过登记凭证和交易凭证的发放,实现一数一码,可登记、可统计、可普查。

三大数据交易所特色服务分析本文将三大数据交易所的特色服务进行提炼分析,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之初定位相对模糊,所提出的目标也脱离实际,导致发展缓慢。但自2019改组之后,定位调整为“一平台、三中心”,明确了功能与目标,为交易所的后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是大数据交易平台。主要依托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自主研发的数据交易系统而构建。今年重点打造开源的数据交易生态,赋予交易会员更多权限,激发会员数据交易活力。对于拥有数据源或者大数据产品的会员,将在本次大数据交易所战略升级中,从大数据交易平台获得运营维护“线上”店铺的自主权限。数据需求方可以通过数据招投标,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定制化开发的所需数据或者产品。大数据交易所将优化平台服务,全力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区域服务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全国新增10个区域服务分中心,输出贵阳大数据交易模式,依托所汇聚的海量、多维数据,支撑服务分中心所在地及周边区域“深化”大数据应用,同时加强与当地政企之间的大数据交流合作,激活当地及周边数据资产,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按照“统一管理,独立运营,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理念,已在全国布局11个区域服务分中心,积累了成功经验。区域服务分中心的扩军,势必加速跨地域、跨行业数据要素流通融合,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使数据在广泛应用中价值最大化。

三是单品种数据交易中心。联合垂直行业龙头企业建设200个单品种数据交易中心,驱动单品种数据流通,服务单品种产业健康发展,助力相关大数据应用。垂直行业龙头企业优先从大数据交易所已有会员中筛选,拥有数据源者加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始终支持大数据公司、创业公司二次开发、二次利用,创造“苏打水”“可乐”等具有衍生价值的大数据产品,促进大数据“双创”。大数据交易所还将建设大数据创新中心,支持大数据“双创”的同时积极投身其中。

四是大数据创新中心。依托大数据创新中心,探索数据招投标、数据期货、数据认证等创新业务,引领数据交易产业创新。其中,数据招投标业务是大数据交易所“以需求为导向”的重要创新,旨在带动平台数据定制化服务,满足需求方合理诉求,加速数据流通。

(二)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围绕数据交易存在的数据安全、供需不平、服务匮乏、配套滞后、技术落后等难点痛点,以五平台建设为基石,着力打造符合国家战略与市场需求的数据交易平台。

一是权威的数据信息登记平台。建立北京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规则和制度,建立以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的数据登记平台,明晰数据权利取得方式及权利范围。与北京市政府对接,开放公共数据,企业可在北数所内免费或有条件使用数据登记平台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构建规范的数据产品库,利用区块链技术、数据安全沙箱、多方安全计算等方式,全面提升数据登记的安全性、合规性、保密性。

二是受到市场广泛认可的数据交易平台。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核心,建立数据产品交易规则和业务规范,建立数据确权工作机制,形成价值评估定价模型,健全报价、询价、竞价、定价机制,构建高效的交易服务流程,搭建区块链数据产品交易系统。数据产品范围包括商业数据、数据分析工具、数据解决方案等。交易类别主要有以下四类:数据产品所有权交易、数据产品使用权交易、数据产品收益权交易、数据产品跨境交易。

三是覆盖全链条的数据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制定数据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制度,严格数据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培育专业的数据中介服务商和代理人。建立全链条数据运营服务体系,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数据清洗、法律咨询、价值评估、分析评议、尽职调查等服务。

四是以数据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提供质押标的处置变现、风险代偿和评价估值服务。探索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在北数所数据交易支付结算中的应用,打造符合数据交易特征的支付结算体系。

五是新技术驱动的数据金融科技平台。深入挖掘多方安全计算在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方面的作用,探索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理剥离,促进新技术,发挥交易平台线上交易、智能评估、智能撮合、风险提示等功能。通过接入北京市交易场所监管系统、北京市交易场所登记结算系统,纳入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实现对交易过程、资金结算的实时监测。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虽然成立不久,但率先提出五个首发,通过一系列创新安排,解决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数据交易的关键共性难题,助力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培育。

一是全国首发数商体系,全新构建“数商”新业态,涵盖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交付等多领域,培育和规范新主体,构筑更加繁荣的流通交易生态。

二是全国首发数据交易配套制度,率先针对数据交易全过程提供一系列制度规范,涵盖从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主体到数据交易生态体系的各类办法、规范、指引及标准,确立了“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则,让数据流通交易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三是全国首发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上线新一代智能数据交易系统,保障数据交易全时挂牌、全域交易、全程可溯。

四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登记凭证,首次通过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与数据交易凭证的发放,实现一数一码,可登记、可统计、可普查。

五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说明书,以数据产品说明书的形式使数据可阅读,将抽象数据变为具象产品。

三大数据交易所发展成效与成因分析基于基础信息、特色服务和发展成效的梳理,对三大数据交易所进行成因分析。

(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经营不善,未有成效。其自2015年4月14日正式挂牌运营以来,一直不温不火,贵交所官网从2018年以后就不再对外公布交易额、交易量等数据交易动态,不公开是因为没有什么成交量,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几乎找不到有效成交的记录。此前每年的交易量不也过数百万元,与成立之初设定的上亿规模年交易量目标相去甚远。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持股结构不合理。交易所成立之初,贵州省政府通过三家国资持股35%,为第一大股东,其余65%皆为民营股东。其中,民营公司位居第二大股东,但其总裁却成为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担任控制人,极易导致腐败等情况发生。

二是管理层未尽责。此前交易所的经营管理层不仅没有起到协同作用,反而还制约了交易所的发展。

三是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未能有效监管实际控制人多次涉及非法资本运作,多次绕开交易所私下与交易所的客户进行项目合作,未能及时制止这类情况发生。

四是业务模式未更新。贵交所实际上是一个中介平台,主要业务是撮合买卖双方在平台交易,并收取佣金。这种业务模式未能进行交易的标准化,不可能做成全国性的数据交易业务。

(二)北京大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此前发布了数字交易合约、首批数字经济中介服务商、医疗数据算法创新应用等系列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成果。近期又相继推出全国首个新型交易模式、全国首个数据交易指南、全国首个加密交易平台、全国首个数据交易联盟、国际化的数字经济中介产业体系。其取得明显成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开展创新试点工作。将新技术运用到数据交易领域,开发出基于区块链构建交易连续、真实、可追溯的高可信“动态交易账本”和新型交易系统IDeX。

二是拥有优质的应用市场。背靠大城市,拥有大量数据来源和使用场景,并与北京政务资源网的联通和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的对接。

三是保障公信力和支撑度。采用由国资主导的公司制并由多个合作企业混合持股的模式,不仅保障了交易所的公信力,还增加了股东支持的力度。

四是维护数据安全。对交易参与主体实行准入审核和分级管理,并提出“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确立了数据安全保障的机制,保障数据安全。

(三)上海大数据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所因为成立时间尚短,没有体现较多成绩,但发展形势良好,配套规则体系正在加快建立,后期可期。对大数据交易所发展的启示通过梳理三大数据交易所发展成效与原因探求,总结出大数据交易所发展建设的几点启示:

(一)培育政府授权运营主体多层级与多元参与、安全与负责的数据交易体系建设,需要构建由数据提供方、购买方、中介服务方、监管方和交易场所组成的数据交易生态,通过生态建设促进数据市场加速壮大。

一是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运营机制。按照“市场引导、安全有序、公开公平”原则实现政府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授权架构,明确数据提供方、监督方、运营方和相关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二是明确运营主体资质和权责。包括第三方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源机构等在内的数据交易主体的资质和权责,制定数据交易的负面清单,对数据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调整和优化,保障数据流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垄断与滥用。

(二)探索新型交易模式数据交易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交易形式,亟须与之匹配的新型交易模式,并在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建立起全流程管理与监督体系,做到全流程管理、全细节覆盖,逐渐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交易模式。北京数据交易所率先落地新型交易模式,创建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交易合约。“数字交易合约”是数据提供商、应用商和服务商共同达成的数字交易约定,涵盖交易主体、服务报价、交割方式、存证码等信息,是交易连续、真实、可追溯的高可信“动态交易账本”,不仅突破了单一数据买卖的传统初级模式、发展为涵盖数据、算法和算力的组合交易模式,还扩展了数据资源的价值实现范围,把算法、算力及综合服务应用也变成了可供交易的数字资产。此外,还应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金融服务。

(三)深挖数据要素应用场景结合我国资源禀赋和发展现状,以提升公众、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目标,以实际价值与应用效能导向,选择中小企业融资、医疗健康、智慧交通、智能制造、复工复产、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环境保护、流动人员管理、社会救助等群众关注、迫切性高以及具有一定特色优势的产业区域为试点,广泛整合相关行业的数据资源、进行定向共享开放,聚合各方力量,研究创新产品与服务,构建产业生态,探索数字化运营模式,作为公共数据要素聚合应用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北京数据交易所打造标杆性应用场景,用数据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金融领域应用场景为例,借助北数所平台IDeX系统,北京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中的高价值政务数据与银行金融数据进行融合之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普惠金融数字画像”“企业贷后预警”等数字金融服务悉数落地,“小微业主贷”“小微普惠贷”等业务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开展。

(四)完善数据市场监管体系从多元参与、明确职责、创新方式方面入手完善数据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数据市场有序发展。

一是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管体系。在政府部门总体监管、大数据交易平台具体监督、行业协会协助监管的原则指导下,构建一套政府部门、交易平台、行业协会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监管体系和规范体系。

二是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内容。监管内容包括平台监管和数据源监管,政府管理部门应对平台是否完成其监管职责进行监督,并可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使必要的监督职责。数据源监管是指对数据的脱敏监管、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大数据交易平台作为数据市场的关键主体,承担着对交易数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义务。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实现协同监管、全面监管、智慧监控、动态监控、精准监控。

(五)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以管理机构为核心,明确监管途径,不断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为保障数据安全夯实基础。

一是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依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政府开放数据的管理和服务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并就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负责治理。

二是发挥行业机构的监督职责。应当通过自律规则等方式不断加强数据监测和记录,完善安全漏洞的审核发现体系,避免企业内部人员泄露数据行为。

三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征,增加数据传输加密性,降低数据泄露风险。如北数所就提出“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的交易范式。四是建立个人隐私泄露影响评估机制,将隐私泄露影响的评估嵌入到政府开放数据监管的每一个环节,成为政府数据开放利用中常态化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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