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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语音指令词”的司法保护

时间:2022-04-17来源:坐在坟里连wifi浏览数:67

原题 | 人工智能时代“语音指令词”的司法保护及企业维权——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

【裁判要旨】在人机交互过程中,语音指令起到唤醒和操作智能产品的重要作用,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应用和推广中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尽管语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予以列明,但从该条文义来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虽然语音指令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基本案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小度智能音箱等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的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2019年,百度公司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将子乐公司及其产品销售商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百度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结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导致混淆。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子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裁判解读】“语音指令词”的司法保护路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人机交互的广度和深度都会有所增加。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产品,其核心是人机语音交互。一般来讲,语音交互流程被分为五个环节,即“唤醒、响应、输入、理解、反馈”。[1]对于常见的语音交互产品而言,需要通过定义一个将产品从待机状态唤醒,以及执行某一具体操作的词语—语音指令词—来实现特定的人机语音交互功能。本案通过赋予“语音指令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如下:(一)认定“语音指令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语音指令词”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研发及运营成本高昂。智能产品所依据的人工智能技术,被认为是新的技术驱动力,正在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2]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不仅需要具备大量的基础设施(算力、数据、算法)投入,同时现阶段也离不开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人工干预。2020年10月12日,百度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李彦宏在第三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表示,目前百度公司对于人工智能的研发费用已经占到收入的19%。[3]从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层级上看,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占比不足25%,其余绝大多数企业集中在应用层面。[4]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昂研发、运营成本,使得真正掌握自主核心技术,拥有自主“语音指令词”的企业较为稀缺。2、使用次数多,易被相关公众识别。由于唤醒智能产品和在指令智能产品执行某一具体操作之前均需要“语音指令词”,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语音指令词”就如同一把打开和启动智能产品的钥匙,相关公众只要使用具有语音交互功能的智能产品,就会频繁使用“语音指令词”。数据显示,小度助手月语音交互总次数达53亿次。而小米旗下的小爱同学日均唤醒次数达1.3亿次。[5]“语音指令词”作为语音唤醒输入环节中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相关公众的第一印象,也会直接影响唤醒率,因此企业往往会通过大量的调研,选择一款既被消费者喜爱,又不容易被误唤醒,同时又与品牌具有关联的“语音指令词”,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使相关公众通过“语音指令词”,就可以把企业和其提供的智能产品建立起对应关系。3、被模仿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语音指令词”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媒介是“语音”,而不是具体的“文字”。以本案为例,百度在线公司的语音指令词为“xiaodu xiaodu”,无论其文字表现为“小度 小度”,还是子乐公司在后使用的“小杜 小杜”,抑或“小渡 小渡”、“小肚 小肚”等其他任何同音不同形的文字表现形式,基于智能产品的特殊性,相关公众都会以“xiaodu xiaodu”这一特有语音指令来识别产品来源,而不会特别关注该语音指令的文字表现形式。百度在线公司出具的证据也清晰表明,当消费者将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与子乐公司的“杜丫丫学习机”放在一起,同时呼出“xiaodu xiaodu”的语音指令时,两台机器被同时唤醒,极易造成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即误认为杜丫丫英语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且已经造成了消费者发出“怎么会有两个小度?哦,此小杜非彼小度”的实际混淆。竞争是市场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助于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推动经济技术的进步,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但模仿他人在先知名“语音指令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相关企业在人工智能领域持续加大投入,抑制经济活力,恶化营商环境,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宗旨在于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6]在当前尚无针对智能产品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给予“语音指令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充足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也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的内在要求。(二)丰富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保护的客体范围,明确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是市场仿冒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在于规制伴随经济发展引发的各种新型市场仿冒混淆行为,以防挂一漏万,同时该项规制的只能是不属于第6条第1、2、3项范围的任何市场活动标识和仿冒混淆行为。[7]然而,法律条文的开放性与模糊性,也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边界:1、丰富了“兜底条款”保护的客体范围。如上所述,“语音指令词”属于语音的范畴,与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客体即商品类标识、主体类标识、互联网商业标识[8]在类型上区别较大。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防止混淆,避免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并没有对客体类型进行明确的限定,故对于新类型的“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也应当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正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的较晚,在类型方面已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2、明确了“兜底条款”适用的条件。一审判决同时认定“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就比较清晰了,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受保护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影响;②相关公众已经能够通过该客体,将权利人及其提供的商品建立起对应关系;③被诉商品与权利人的商品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相同;④被诉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权利人与侵权人存在特定的联系。【人工智能时代企业维权参考】结合我们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及一审判决,对于“语音指令词”的保护,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1、注意留存“语音指令词”研发、运营过程中的证据。由于“语音指令词”的研发、运营需要大量的成本,例如前述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入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进行调研等,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形成的票据,不仅可以佐证“语音指令词”的影响力,也可以作为侵权判赔的参考因素。2、注意留存“语音指令词”使用过程中的证据。这里所说的“使用过程中的证据”,又可以细分为“最早使用证据”、“持续使用证据”、“有影响力的使用证据”。以本案为例,我们就“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在国家图书馆进行了文献检索,全面梳理了百度在线公司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的时间、产品、使用场景、持续使用及具有影响力的宣传报道等。同时,结合宣传推广合同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曾经在“央视网络春晚”、“央视元旦春晚”、“向往的生活”、“花花万物”等多个有影响力的晚会、网络综艺节目中出现的事实,清晰地体现出“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能够与百度在线公司建立起对应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语音指令词”是以“语音”形式体现,其证据形式多以音频、视频等“视听资料”的形式存在,为了防止该等证据灭失或补强其证据真实性,建议适时采取公证的形式留存。3、及时将“语音指令词”对应的文字及汉语拼音注册为商标。“语音指令词”虽表现为“语音”形式,但其对应的文字,仍可能如本案当事人那样,使用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屏幕贴膜等多种地方,甚至突出使用,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就要求企业及时将“语音指令词”对应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对于商标标识而言,由于“语音指令词”本身并没有对应的特定文字,因此建议在注册时,不仅注册与品牌最相关的标识(例如本案的“小度小度”),也包括其同音字、形似字。甚至对应的汉语拼音,也可以作为企业宣传的媒介,建议申请注册。对于商品而言,建议结合产品的功能、用途等,至少要覆盖与之最接近的现有商品项目;同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业务需求,还应提前为将来的业务布局,做到“业务未动,商标先行”;此外,鉴于人工智能领域目前尚没有完全对应的商品项目,必要时可以考虑进行非规范申请,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见《拿什么名字唤醒你?我的智能小伙伴》,载http://science.china.com.cn/2018-01/23/content_40198523.htm。

参见《杨元庆:人工智能正在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载https://ishare.ifeng.com/c/s/7qOeRvtuJMn。

参见《李彦宏:百度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费用占收入19%》,载https://xueqiu.com/S/BIDU/160769080。

参见《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API经济白皮书》,载https://www.sohu.com/a/426795269_445326。

参见《百度高管解读Q3财报:AI新业务实现两位数稳健增长,预计明年会更高》,载http://science.china.com.cn/2020-11/17/content_41362374.htm;《小爱同学的AI营销进化论》,载http://3g.donews.com/News/donews_detail/23794.html。

参见《反对不正当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载https://news.youth.cn/jsxw/202101/t20210114_12663611.htm。

参见孔祥俊:《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精神》,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参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理解与适用》,载https://www.sohu.com/a/222552606_9991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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