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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关于网络主权的立场

时间:2022-07-27来源:狗子还好吗浏览数:282

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主权国家有权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本国境外与本国具有真实充分联系的特定网络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数据和信息等行使必要且合理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等。

近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开放式工作组“正式提交了《中方关于网络主权立场(China's View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ty in Cyberspace》,该立场文件吸收了武汉大学、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全球战略智库、清华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起草的《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的主要研究成果,清晰、全面地反映了中国对网络主权的立场与主张,是我国网络法律与政策的重要指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许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也适用于网络空间。实践中,各国都将国家主权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国际社会应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秉持网络主权理念,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积极实践。一、网络主权的涵义

(一)网络主权的权利维度

网络主权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独立权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公共政策,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平等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共同制定国际规则。3.管辖权立法规制权。主权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制定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加以管理。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主权国家有权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本国境外与本国具有真实充分联系的特定网络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数据和信息等行使必要且合理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等。为顺利实施此类管辖权,主权国家可以本着克制、礼让和对等的精神,寻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助。4.防卫权主权国家有权开展本国的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并有权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采取合法合理措施,维护本国在网络空间的正当权益不受外来侵犯。

(二)网络主权的义务维度

无论在物理世界还是网络空间,主权都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和相互依存,更要求各国在享有网络主权所衍生权利的同时,应遵守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切实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第一,不侵犯他国。各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另一国网络基础设施,或入侵另一国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系统,不得实施网络监控、窃密或破坏活动。第二,不干涉他国内政。各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在网络空间享有的生存、安全与发展的权利;不得支持纵容分裂势力通过网络危害他国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三,审慎预防义务。各国不得蓄意允许其领土,或在政府控制下的领土或网络设施、网络数据和信息,被用于实施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第四,保障义务。各国有义务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相关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义务在保障网络空间秩序、安全和发展的同时,促进网络空间开放与自由。

(三)网络主权的国际法属性

网络主权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规则。如果一国未经许可侵犯他国基于国家主权对其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包括未经许可入侵他国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系统,或对有关网络基础设施造成损害或破坏,或未经许可损害一国在网络空间的排他性主权权利,都违反了主权原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一项网络行动可能同时违反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需要在有关具体场景中进行个案分析。

二、行使网络主权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各国行使网络主权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有权平等参与国际网络事务,也有权受到他国的平等对待,更有义务平等对待他国。

(二)公正原则各国应坚持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使其反映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尤其是要维护好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各国不应滥用自身在网络领域的设施、技术、系统、数据优势地位,对他国行使网络主权进行干涉,或推行网络霸权、网络孤立等不公正行为。

(三)合作原则

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都难以仅凭一己之力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基于《联合国宪章》所提倡的“善意合作”原则,各国应尊重他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打造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体系,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四)和平原则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各国利益深度交融。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和平利用网络,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破坏和平的行动,防止网络空间军备竞赛,预防并打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恐怖主义,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五)法治原则

各国应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法治化,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反对双重标准。各国应完善国内立法,依法行使网络主权,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利,并尊重他国网络主权,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原则,不得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不得从事、纵容或支持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

三、网络主权的主要体现可以将网络空间划分为物理层、逻辑层、应用层和社会层,国家主权在各分层中均有所体现。

(一)在物理层的体现。包括:国家对于其境内的物理基础设施和基础电信服务可行使管辖权,并有权为维护基础设施安全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国家有权参与国际网络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

(二)在逻辑层的体现。包括:国家可以在不违反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在维护互联网兼容性的同时,独立地制定或采用相关的技术法规或标准。

(三)在应用层的体现。包括:国家对应用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依法管理,保护合法网络数据与信息,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与信息不被窃取或破坏;国家依法对境内网络信息传播实施保护、管理与指导,限制侵犯合法权利或损害公共秩序的信息传播;国家遏制境外组织在本国境内捏造、歪曲事实,散播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网络信息内容;国家参与数据跨境流动、信息治理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四)在社会层的体现。包括:国家自主管理本国境内网络用户和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培育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环境;维护本国独立自主的互联网治理体制,平等参与完善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国际合作;有权平等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建设。尊重网络主权,是在网络空间尊重《联合国宪章》所确立宗旨与原则的表现,是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基础与前提。同时网络主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尊重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互动”的特性,防止互联网“碎片化”。各国不应以行使网络主权为名,将网络安全问题政治化,违反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和市场化原则,干扰正常网络基础设施及服务领域项目合作等;不应凭借自身技术、经济与政治的优势,不公平分配或封锁重要网络资源,危害全球供应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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