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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共享条例》对企业内部数据共享的一些启发

时间:2025-06-18来源:一个数据人的自留地浏览数:5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构建了 “依法共享、安全可控” 的政务数据共享框架,通过统一目录管理、全流程规范、全国一体化平台等规范,旨在系统性破解政府部门间的 “数据烟囱”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此条例其实也为企业数据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 企业面临数据烟囱、数据共享难、部门墙林立、数据安全风险高、数据难以发挥价值等困境时,如何将借鉴刚刚发布条例的 “制度密码” 转化为企业内部数据共享的 “破局之道”?本文做个思考。同时,附对照条例形成的《企业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供内部数据治理参考调用。


01企业数据共享的 “肠梗阻” 现状

(一)数据权属罗生门

在企业内,数据生产部门通常会将自己产生的数据视为 “私有财产”,其他业务部门抱怨 “数据不开放”,技术部门沦为 “数据搬运工”。比如销售部门的销售数据拒绝提供给财务部门进行经营分析,客户数据生成部门以安全为理由拒绝将客户数据共享给服务部门做二次加工等。

(二)审批流程迷宫

在复杂场景中,跨领域、跨部门数据申请需经过多层审批,审批者由于没有制度支撑,拒绝审批时有发生。如某企业A部门需要分别调用BCDE四个部门的数据,整合分析后做新业务规划,在数据找寻中通常耗费整体工作的70%以上的精力,甚至靠领导刷脸要数,导致错失市场机会。

(三)安全与效率的跷跷板

合规审计层面强调安全导致数据 “锁死”,难以平衡安全和效率。某能源集团因担心核心工艺数据泄露,将 90% 的数据列为 “保密数据”,基层员工为完成报表需手工录入多系统数据,效率低下。

(四)数据质量无头案

部门间数据质量纠纷常见。数据使用部门由于无法确认获取到的数据是否经过治理,使用时心惊胆战;部分数据生产部门不是数据使用部门,也拒绝承担起数据质量修复的职责。如某零售集团曾因库存数据不一致导致线上线下订单履约混乱,采购与物流部门互相推诿责任,导致数据无法被很好利用。


02《政府数据共享条例》的解读思考

通过解读该条例,可以发现为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条例包含如下要点:

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提出政务数据构建《统一数据目录》,

数据共享分类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动态更新机制。

共享流程优化: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避免重复收集,规定申请和答复时限。建立处理机制,解决跨部门共享争议

一体化平台建设整合现有达数据技术平台,形成 “全国一盘棋” 格局。

安全责任划分: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强化安全措施。

基层一线赋能:上级部门需回流数据,支持基层治理。

对比目前上法律、政府、企业中的《数据共享》相关的办法,有如下创新点:

法治化突破:作为行政法规,填补此数据共享法律空白(之前法律法规均为数据安全领域)。

目录分类管理:将数据目录列在要求中,强调数据资源的透明。

数据回流机制:上级部门向下级回流数据,支持基层减负。

争议解决机制:建立跨部门共享争议解决机制。

安全责任细化: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强化安全管理。

平台整合要求:强制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不过,结合政策性文件《数据二十条》等,数据共享方面还有很多值得细化思考、不断澄清探索的地方:一是数据权属问题:虽然条例提到了多个主体,如各级“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数据需求方”“数据提供方”,但未明确数据权属的具体划分,如具体政务数据的持有者、加工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分别是谁,如何区分?二是隐私保护措施:虽然提到个人信息保护,但具体如何在共享过程中实施,例如匿名化处理、访问控制等。三是需要进一步细化鼓励激励机制:在法律责任中,细化了多个共享中出现问题的处罚处分措施,但针对具体的鼓励激励机制尚未细化,仅仅点到为止。如何激发数据持有部门的共享意愿?需要进一步思考。四是跨境数据共享:尚未涉及跨境数据共享的内容。


03企业数据共享的破局路径

上述条例的要点也为企业内部数据共享提供了诸多参考思路:

(一)构建权责清晰的数据组织

数据权属的确认,数据角色的划分,是数据共享的基础。

一是设立数据共享主管部门。通常来说,公司高层要有数据治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跨部门争议;但企业也需有一个实体部门,作为“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细化、协同、落地。

上述条例中提到“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可对应到企业中的“数据管理部/数据运营部/数据中心/数据管理办公室”等,目前有大量企业在集团总部层面设置了这类机构,安置在规划部、信息部等中立职能部门中,或在数字化xx委员会中,创新性设立“数据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工作。

二是明确数据领域归口管理部门。在对公司数据资源进行领域划分的基础上(这也是个大工程),明确每个领域的“数据负责人”,同时可以借鉴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思路。一般情况下,数据生产录入部门可约当作为数据持有人,归口管理领域数据,对原始数据享有持有权。

政务数据中的各部门各领域,其实我们不难理解,比如公安相关数据是公安部产生管理,司法数据司法部门管理,医疗数据是卫健委部门管理,交通数据是交通部管理等。同理,映射到一个集团/公司企业,就是财务数据归口财务部门,人力数据归口人力部门,生产数据归口生产部门,销售数据归口销售部门,服务数据归口服务部门等。

三是细化数据需求部门。政务数据需求不仅纵向分层级、而且横向分板块,同时也分政府内外部,对照企业中,数据需求放也来自不同层面的各个组织。根据二八法则,工作中高频加工数据的人其实不会非常多,所以可以在数据需求部门设定“数据需求统筹人”,来统筹本部门的数据需求。


(二)技术赋能:打造安全高效的共享平台

统一的数据平台和数据目录,是数据共享的前提。

一是目录动态管理:条例要求政府建立数据目录,同理,企业也应该建立内部的数据资源目录。从技术看,不仅应该包含细化到元数据/表结构的目录,可需要包含面向业务的指标、分析模型、数据产品目录。

二是数据平台整合:构建“采集 - 治理 - 服务” 一体化平台,通过统一 API 接口对接 ERP、CRM 等系统,消除技术壁垒。如打造企业级数据仓库、数据湖等,实现数据在物理层面,至少是逻辑层面的归集。

三是新技术应用:例如通过AI、区块链、隐私计算等,在数据共享关键节点(申请、授权、清洗、使用、安全分级分类), 实现数据的自动化治理、保障数据动态的安全可控,实现数据使用的“数据可用不可见”,也能进一步放大数据共享的效果。


(四)生态激活:通过运营,构建考评激励体系

数据资产运营,是数据共享持续进行的保障。

一是通过流程优化,确保各类场景数据共享可遵循。比如无条件共享:自己产生的数据,或保密等级为公开内部公开的,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如客户交易数据,需提交使用场景、权限范围等信息,提供部门按时间提供;不予共享:需书面说明理由。在不同情况下的审批流程是什么,均可以渐进细化。

二是通关绩效挂钩机制,鼓励各领域数据负责人参与动态运营:如数据文化建设较为好,可考虑将数据共享贡献度纳入部门 KPI,包括数据提供量、质量评分、使用频率等指标。对拒不共享或数据质量不达标部门,限制其信息化项目预算审批。对于数据文化基础较为薄弱的企业,可考虑通关正向方式,例如创新应用奖励:设立 “数据共享价值创新奖”,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发应用场景;设立“数据共享积分”机制,鼓励各领域数据负责人上架更多数据资产,充分流通;甚至通关内部市场化定价机制,实现内部数据价值收益的分成。


04结语:数据共享的 “蝴蝶效应”

《政府数据共享条例》的出台推进政务数据治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而企业数据共享的破局不仅是效率提升的技术问题,更是组织变革的战略命题。

数字化转型的深水区,企业数据共享的破局之道,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制度设计,将数据从 “部门私产” 转化为 “企业公共资源”,最终实现从 “数据孤岛” 到 “数据生态” 的跃迁。这不仅是企业竞争力的新赛道,更是数字时代组织进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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