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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与蚂蚁集团终止《数据共享协议》

时间:2022-07-28来源:晚来天欲雪浏览数:154

在2020年蚂蚁集团上市进程中,其与阿里巴巴之间的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问题就受到了监管的重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8月向蚂蚁集团下发问询函,要求蚂蚁集团回答与数据共享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日前,阿里发布2022财年年报,年报显示,阿里巴巴与蚂蚁集团进一步修订《股权 和资产购买协议》及《支付宝商业协议》(此进一步修订 称为“2022年修订”),若干修订将于2022年8月13日生效。据协议,7月25日,阿里与蚂蚁集团同意终止《数据共享协议》,并称其将与蚂蚁集团按双方向各自客户提供服务的必要限度,根据个案并依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协商数据共享安排的条款。根据披露,《数据共享协议》自 2014 年 8 月起生效,协议期限至  2064 年 8 月(到期后不存在续期安排),或者杭州阿里巴巴入股完成后阿里巴巴集团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降低至一定数量后。此次阿里巴巴与蚂蚁集团终止数据共享协议,被视为对监管方面的回应,表明阿里和蚂蚁正进一步切割。终止共享协议阿里巴巴年报显示,2022年7月25日,阿里巴巴与蚂蚁集团同意终止《数据共享协议》。“我们与蚂蚁集团将按双方向各自客户提供服务的必要限度,根据个案并依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协商数据共享安排的条款。”根据蚂蚁集团此前发布的公告,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于2014年8月签署了《数据共享协议》,并于2020年8月对其进行了修订。《数据共享协议》协议期限至2064年8月,或者杭州阿里巴巴入股完成后阿里巴巴集团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降低至一定数量后满5年时(以孰早者为准)。在《数据共享协议》项下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成立数据平台管理委员会。且根据这份协议,阿里巴巴与蚂蚁集团互相向对方及其关联方提供若干行政和支持服务。阿里巴巴也向蚂蚁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云计算服务、交易平台软件技术服务等服务。蚂蚁集团管理人退出阿里合伙人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发布的2022财年年报披露了最新合伙人名单,其中,蚂蚁集团高层已不在名单之列。

年报显示,阿里巴巴合伙人目前共有29名成员,除此前宣布退休的部分成员外,来自蚂蚁集团管理层的相关成员包括井贤栋、倪行军、曾松柏、彭翼捷等也不再担任阿里巴巴合伙人。

据悉,这是蚂蚁集团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的又一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强化与主要股东阿里巴巴的隔离。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蚂蚁集团管理层的相关成员不再担任阿里巴巴合伙人,蚂蚁与阿里巴巴的隔离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架构会更加清晰透明,可以进一步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独立决策。

另据阿里年报披露,阿里巴巴合伙近期修订了《合伙协议》,按照最新协议,合伙人应由阿里巴巴集团人士担任,因此,从2022年5月31日起,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方人士不再担任合伙人。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7月,阿里巴巴创建了合伙人机制,蚂蚁集团的前身支付宝起源于阿里巴巴,企业文化与阿里巴巴一脉相承。

基于历史原因,蚂蚁集团的部分管理层成员成为了阿里巴巴合伙人,在蚂蚁集团成为独立集团之后,仍保留了阿里巴巴合伙人身份。

数据存储为独立部署

在2020年蚂蚁集团上市进程中,其与阿里巴巴之间的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问题就受到了监管的重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8月向蚂蚁集团下发问询函,要求蚂蚁集团回答与数据共享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蚂蚁集团在2020年9月回复问询函时表示,根据《数据共享协议》,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数据共享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蚂蚁集团和阿里巴巴各自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二者在进行数据共享时也符合各自与客户的约定,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蚂蚁集团遵循《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关于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蚂蚁集团称,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数据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独立的管理和运用。蚂蚁集团制定了贯穿业务全流程的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内控制度,且实施了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建立了相匹配的安全能力。

阿里与支付宝的合作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之间的合作依然紧密。

阿里巴巴年报披露,根据阿里巴巴、支付宝及蚂蚁集团签订的《支付宝商业协议》,支付宝向阿里巴巴提供支付处理和担保交易服务。阿里巴巴按照优惠条款向支付宝支付处理费用。这些优惠条款让阿里的消费者及商家免费使用基本支付处理服务和担保交易服务。阿里巴巴在年报中指出,这些服务为其带来竞争优势。

在2020财年、2021财年和2022财年,依据《支付宝商业协议》,阿里巴巴因支付宝提供的支付服务而产生的服务费分别为87.23亿元、105.98亿元、118.24亿元。

《支付宝商业协议》的初始期限为50年,并以50年为期自动续期,若阿里巴巴提前一年作出书面通知也可随时终止。蚂蚁集团正在专注落实整改工作

事实上,自蚂蚁集团整改工作启动以来,提升公司治理及董事会的独立性一直是该公司的关键词。一年多来,蚂蚁集团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完善其公司治理体系,包括持续强化董事会作用,扩大董事履职范围,引入更多外部独立董事等。

目前蚂蚁集团董事会已有4名独立董事,独董占比提升至50%,来自股东阿里集团的非执行董事则由3名进一步减少到2名。

根据蚂蚁集团更新官网信息,新聘杨小蕾、史美伦两位女性担任独立董事。蒋芳不再在蚂蚁集团董事会任职。其中,史美伦现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主席。

蚂蚁集团当时表示,为适应未来金控监管的要求,蚂蚁集团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完善其公司治理,发挥公司治理在风险防范中的关键作用。这些措施包括持续强化董事会的作用,扩大董事的履职范围,增设董事会利益冲突委员会、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委员会等,未来还将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逐步实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值得注意的是,蚂蚁集团去年7月公布的管理团队15人名单如今已增至21人。现有名单包括: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井贤栋、执行副总裁邵晓锋、首席技术官倪行军、首席人才官曾松柏、首席财务官韩歆毅、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周志峰、首席市场官陈亮、首席合规官李臣、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彭翼捷、数字金融事业群总裁黄浩、国际事业群总裁赵颖、数字科技事业群总裁蒋国飞。

蚂蚁集团资深副总裁和副总裁共有7人。其中,吴敏芝、陈磊明和Douglas Feagin为资深副总裁。纪纲、张彧、邵文澜和赵闻飙为副总裁。此外,客户权益保障部总经理周芸和蚂蚁技术研究院院长陈文光也在管理团队名单之中。

董事和高管名单的不断变化,无疑可以作为窥探蚂蚁集团推进整改的重要部分。

附 | 蚂蚁科技IPO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关于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

问题8:关于数据共享协议与数据安全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我国关于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监管及执法机制正在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及相关规定已经出台;202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从事数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义务。2014年8月,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了《数据共享协议》,并于2020年8月对其进行了修订。《数据共享协议》协议期限至2064年8月,或者杭州阿里巴巴入股完成后阿里巴巴集团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降低至一定数量后满5年时(以孰早者为准)。根据申报文件,在《数据共享协议》项下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成立数据平台管理委员会。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共享是否符合各自与客户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侵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结合发行人与阿里巴巴等相关主体的数据共享协议,说明该等安排是否违反有关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规范性文件;(2)发行人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海量数据如何进行管理和运用,是否存在侵犯其他方数据隐私的情况,是否履行了与其他方关于数据安全的约定,对于数据的获取、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平台是否彼此独立;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资产的界限是否清晰,是否为共用混合的数据池,两方互相使用对方数据的情况;(2)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数据共享的总体运作机制,数据平台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方式与职责定位,上述事项对发行人运营独立性、数据安全、市场竞争优劣势的影响,并按重要性原则完善相关风险揭示;(3)“阿里巴巴集团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降低至一定数量”中“一定数量”的具体数额情况;(4)数据共享协议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安排,终止数据共享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并按重要性原则完善相关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数据的获取、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数据共享是否符合各自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数据共享对发行人运营独立性、数据安全、市场竞争优劣势的影响,终止数据共享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共享是否符合各自与客户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侵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结合发行人与阿里巴巴等相关主体的数据共享协议,说明该等安排是否违反有关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数据共享协议》,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数据共享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发行人和阿里巴巴集团各自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在进行数据共享时符合各自与客户的约定,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

发行人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如《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关于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除此之外,发行人根据《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个人金融信息技术保护规范》等国家标准建设合规治理能力。发行人的众多业务系统通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ISO27001、TRUSTe等权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二)发行人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海量数据如何进行管理和运用,是否存在侵犯其他方数据隐私的情况,是否履行了与其他方关于数据安全的约定,对于数据的获取、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数据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独立的管理和运用。发行人制定了贯穿业务全流程的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内控制度,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各项合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并建立了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

二、发行人披露

(一)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平台是否彼此独立,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资产的界限是否清晰,是否为共用混合的数据池,两方互相使用对方数据的情况

发行人的数据平台和数据存储均是独立部署。发行人和阿里巴巴集团各自具备独立的计算能力,双方各自采集的数据均各自独立存储,不存在共用的混合数据池。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个人数据共享需要获得公司和阿里巴巴各自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团队以及相关业务和合规团队的评估和批准。该评估包括对数据分享的目的、法律依据(例如用户授权)、数据敏感性、保护措施的适用性(例如数据传输协议),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等方面的评判。

公司的数据平台和数据存储均是独立部署。公司和阿里巴巴集团各自具备独立的计算能力,双方各自采集的数据均各自独立存储,不存在共用的混合数据池。公司须遵守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以及在境内和公司运营所在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收集和使用个人和行为数据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二)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数据共享的总体运作机制,数据平台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方式与职责定位,上述事项对发行人运营独立性、数据安全、市场竞争优劣势的影响,并按重要性原则完善相关风险揭示

根据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2014年签署的《数据共享协议》,数据平台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发行人和阿里巴巴集团指派的代表。

数据平台管理委员会的机制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数据安全和市场竞争优劣势没有实质性影响。

(三)“阿里巴巴集团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降低至一定数量”中“一定数量”的具体数额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之“(三)主要关联交易情况”之“2、与阿里巴巴集团相关的交易”之“(1)经常性关联交易”之“3)数据共享”中补充披露如下:

“《数据共享协议》自2014年8月起生效,协议期限至2064年8月,或者杭州阿里巴巴入股完成后阿里巴巴集团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降低至一定数量后满5年时(以孰早者为准)。根据《数据共享协议》的约定,上述“低至一定数量”系指:在杭州阿里巴巴入股完成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公司根据《股份和资产购买协议》向其发行的股份的50%;但阿里巴巴集团和/或其子公司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出售发行人股份不会导致《数据共享协议》的终止,除非此后阿里巴巴集团和/或其子公司自愿出售发行人股份,且出售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公司根据《股份和资产购买协议》向其发行的股份的50%。”

(四)数据共享协议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安排,终止数据共享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并按重要性原则完善相关风险揭示

根据《数据共享协议》的约定,《数据共享协议》到期后不存在续期安排。由于《数据共享协议》将于2064年8月终止,发行人目前尚无法对《数据共享协议》终止后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作出合理判断。对此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一、业务发展相关的风险”之“(十一)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做了相应提示。

三、联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联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

联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履行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数据共享协议》;

2、获取并查阅蚂蚁集团及阿里巴巴集团相关隐私政策;

3、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二)联席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共享符合各自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数据的获取、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

3、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数据共享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数据安全和市场竞争优劣势没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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