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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治作为国内功能最全的数据治理产品之一,入选IDC企业数据治理实施部署指南。同时,在IDC发布的《中国数据治理市场份额,2022》报告中,蝉联数据治理解决方案市场份额第一。

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白皮书(2022年)

时间:2022-11-19来源:迷倒众女人浏览数:280

本报告基于我国数据交易机构的探索实践,充分研究吸纳相关单位在数据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中的基础理论、政策机制、市场模式、监管治理等探索成果,深入分析了数据产品交易现状、面临问题和发展趋势,广泛调研了国内外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现状和需求,从数据产品、交易服务、交易保障、监管与治理等层面系统构建了数据产品交易标准体系。

近日,《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白皮书》在第四届数字经济标准创新论坛正式发布。《白皮书》由之江实验室牵头,联合浙江大学、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普华永道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国家政策激励引导和市场主体的不断探索下,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截至目前,全国各地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已有40余家,数据交易场所进入新一轮建设期,大批商业机构陆续入场,数据交易相关服务进入发快车道。

本报告基于我国数据交易机构的探索实践,充分研究吸纳相关单位在数据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中的基础理论、政策机制、市场模式、监管治理等探索成果,深入分析了数据产品交易现状、面临问题和发展趋势,广泛调研了国内外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现状和需求,从数据产品、交易服务、交易保障、监管与治理等层面系统构建了数据产品交易标准体系。

数据产品交易相关概念

由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数据已经成为第一生产要素,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具有战略性地位和创新引擎的作用。

数据要素: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参与生产,具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双重属性。从交易和定价的视角考虑,与不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和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最显著的特征是虚拟性、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异质性。

数据要素本身不能单独创造价值,但可以通过市场评价和市场交换进行有效配置,实现“潜在价值—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价值形态演进。交易后的数据产品进入经济运行中,推进经济生产方式和模式变革,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使数据要素价值转变为社会价值。

数据资源: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国家战略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具体而言,能够为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产生一定价值的数据均被视作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

在组织中,并非所有的数据都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的形成需要组织对数据资源进行主动管理,形成有效控制并能够产生价值。

数据资产化是劳动和数据相结合的过程,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与具体业务融合,驱动、引导业务效率改善从而实现数据价值。数据商品化之后,在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环节,与算法、算力、劳动、资本、土地结合,通过替代、渗透和协同机制赋能创造价值,实现从资源化到商品化,再到资产化,是数据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

数据产品:

从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角度分析,数据产品是一种产权可界定、可交易的商品,是数据要素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和标的。

数据要素市场上交易的数据产品,可分为两大类:初级数据产品和高级数据产品。初级数据产品包括数据API(应用程序接口)、数据云服务、技术支撑、离线数据包等;高级数据产品包括可视化的数据分析报告等解决方案、针对特定业务场景的数据应用系统与软件、与云融合的各类大数据技术产品等。

数据产品交易:

数据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的基本方式。数据产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三类主体:数据供方(卖方)、数据需方(买方)、第三方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或者数据交易服务平台。

《白皮书》将数据产品交易定义为:在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以安全交易环境和交易合规监管为保障,数据需方向数据供方以货币购买或者交换的形式获取数据产品的行为。数据产品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关键环节,数据生产、数据交易、数据保障、数据监管等各环节有机地构成了数据产品交易的生态体系。

数据产品交易市场中,数据质量是基础,数据确权、定价是关键,数据安全和合规有序的交易环境是保障。

数据产品交易模式现状1交易平台现状

我国数据交易机构的发展至今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

2015年-2017年是我国数据交易机构的第一轮快速发展期,2015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随之数据交易机构数量猛增,仅2015年成立的数据交易平台就有7家。但由于数据交易的上位法缺失、数据确权困难等数据交易的核心问题尚未解决,2018-2020年数据交易平台处于缓慢发展期。

2021年以来我国数据交易机构迎来新一轮的发展热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数据交易再度成为热点,同年北京、上海、深圳等数据交易平台的成立标志着数据交易机构的发展迎来新一轮爆发期,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浪潮再起。截至2022年8月,全国已成立40家数据交易机构,本次的数据交易平台多以政府牵头、国资引领和企业化运营为特征,更加明确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多数平台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至1亿元。

当前数据交易平台数量众多,其业务类型、盈利模式、产品形态等均有差异,从建设主体角度看,数据产品交易平台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建立的大数据交易所和交易平台,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为典型代表,该模式下,以“国有控股、政府指导、企业参与、市场运营”为原则,交易平台一般采用会员制,制定一系列涉及数据交易和会员管理的规则,组织数据交易并提供数据储存、分析等相关服务。

第二种是企业主导型数据服务平台,该类平台以提供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为主,一般是由自身拥有大量数据资源或者本身以技术为优势的企业主导建立,以数据堂、数粮等为代表的数据服务商和中国电信、国家电网、阿里巴巴等大型企业为代表,此类平台通过合作开发或购买获得数据以及在公开渠道收集、爬取数据,以及原始业务积累的海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开放接口或将数据加工处理后提供给数据需求方。

第三种是产业联盟数据交易平台,以交通大数据交易平台和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为代表,为行业内的数据供需方提供开放的数据交易渠道,平台本身不参与数据交易的储存和分析,其服务和商业模式更为综合,涵盖数据汇聚、开发共享、投资等多种服务。

2交易模式现状

高太山、马骏等人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智库报告《以场景化数据服务促进数据交易》中提出数据产品交易可大致分为直接交易、单边交易和多边交易三种方式。

一是原始数据直接交易。数据产品根据市场需求生成,交易内容与形式较为开放,交易双方就数据类型、购买期限、使用方式、转让条件等均有供需双方自行商定,属于“一对一”的交易方式。

二是“一对多”的单边交易模式。数据交易机构以数据服务商身份,对自身拥有的数据或通过购买、网络爬虫等收集来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归档等初加工,将原始数据变成标准化的数据包或数据库再进行出售,一般采用会员制、云账户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数据包(集)、数据调用接口(API接口)、数据报告或数据应用服务等,属于“一对多”的单边交易方式。

三是平台化多边交易模式。数据交易机构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为数据供应方、需求方提供撮合服务,属于多边交易方式。现阶段,数据交易持续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政府主导建立的数据交易中心(所),在各地的建设如火如荼。但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数据产品交易大多表现为数据控制者直接参与数据资源的交付。近几年,数据信托、数据银行、政府数据运营等新模式通过数据委托运营的方式为数据产品交易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参考方向。3数据产品交易产业现状数据交易市场空间呈快速增长趋势

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2020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545亿元,“十三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超过30%;“十四五”期间,这一数值将突破1749亿元,整体上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随着数据要素地位的确立,数据产品交易的变现能力也有所提升。在国家政策的推动鼓励下,数据产品交易从概念逐步落地,部分省市和相关企业在数据定价、交易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随着数据产品交易类型的日益丰富、交易环境的不断优化、交易规模的持续扩大,我国数据变现能力显著提高。2019-2021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21年数据交易市场规模达463.0亿元。

数据交易平台迎来新一轮建设热潮

自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借鉴市场化的发展经验,全国各地开始建设数据交易机构,基本经历了从爆发到慢行、再到二次建设热潮的发展阶段。

近两年,随着数据要素相关政策的推动、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法规的完善以及数据流通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产品交易迎来了2.0时代。2020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湖南、福建等多个省市,相继设立数据交易机构。据信通院数据显示,全国目前已有40多家数据交易机构。

新一轮数据交易中心(所)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西部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数据资源越丰富,数据交易机构就相对较多,呈现数据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趋势。本轮数据交易中心(所)主要由国资背景企业主导,引导市场建立数字互联互通的新一代基础设施,同时也吸引了诸多科技企业参与相关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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