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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进阶路之三:数据资产入表

时间:2023-09-06来源:葡萄妹浏览数:511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数据资源的确认范围、会计处理适用准则等,而且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数据资源入表”明年起就要落地了!但在专家看来,《暂行规定》没有对“数据资源”给出定义,没有文字描述其内涵,数据资源的权属复杂性导致会计上认定企业拥有或控制较难,尤其在数据资源权属界定不清时,企业证明其已“控制”数据资源并确认为资产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解决好数据资源面临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难点。


数据资源将纳入企业资产负债表

所谓数据资产入表,即数据资产入资产负债表,是指将数据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一项,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其真实价值与业务贡献。

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之“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章节,明确提出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去年12月19日发布的“数据二十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更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此次财政部印发《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这意味着数据入表的政策时间表落地,开启我国数据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的进程。


数据资源能否被确认为资产,仍然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规定判断,即满足“过去交易或者事项(不包括未来发生的)”“企业拥有所有权或可被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在当前会计准则和商业实践中,对于内部产生的数据资源,论证其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难度相对较大。“成本可靠计量”意味着企业需要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合理的成本分摊。因此,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成本计算能力、数据资源管理能力。


穗沪黔等探索数据资产入表路径

6月20日,“北京数据二十条”(《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加快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主要包括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探索数据资产评估和入表、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6月29日,《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探索将数据产权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等。7月21日,《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提及“鼓励企业将数据资源纳入企业财务报表,规范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数据资源会计信息披露”“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等。7月25日,《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设置“数据资产化”专属条款,明确支持创新数据资产化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部署,探索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实现路径。在《广州市数据条例》立法团队负责人、广东数字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傅建平看来,这些政策文件为数据资产写入财务会计报表“开绿灯”,将进一步让数据资产“看得见”,使数据财富增值。

贵州省大数据局在去年12月23日《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今年8月16日发布《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支持数据要素型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评估、计量、披露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畴;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等数据要素资产化创新服务。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大数据战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冯海红认为,贵州在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促进条例,体现贵州致力于以更高效力文件形式进一步提升制度供给能级,更为系统地谋划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


专家建议用第四张表来呈现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入表真正落地还要多久?易怀炯表示,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等规定,数据资源估值定价的基础制度、操作规程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此可见,数据的价值要真正体现出来,需要相关配套措施跟上,如数据确权、数据定价以及流通机制,只有数据的产出、定价、流通顺畅,形成闭环,数据价值才能被真正发掘。在8月27日“财政部数据资产入表新规解读研讨会”上,德勤中国财务咨询合伙人刘云波提出,数据与一般资产不同,成为资产之后涉及后续使用、融合、协同,而且在原有基础上又会产生新的数据,新的价值,新生成的这些数据资产,价值如何确认和计量?

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副主任蹇薇副教授看来,数据资源入表仍然面临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的难点。首先计量单元确定很难,需借助更新的数据识别、标识技术解决问题;其次计量的可靠性,要让别人信服,经得起推敲、验证,很多数据产生通常具有伴生性,内部产生的数据资源计量存在更难、更大障碍;三是后续计量问题,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只是一个时点值,价值可能随着时间流逝而减少,涉及摊销、减值,而且数据经常发生再加工,这些都会让数据资源计量变得复杂。此外,数据资源的自愿性披露也存在两大难点,一方面有的企业可能出于对数据产权、商业机密、披露成本等顾虑,不愿充分披露,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可能数据资源应用不多,也不重要,但想蹭热点、炒概念,可能夸大事实进行披露。

此前,有专家建议将数据资产作为第四张表,更灵活、充分融入到企业价值评价体系的财务报表中。对此,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数据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朱扬勇也赞同将数据资产作为新的资产类别。他根据计算机存储数据的原理指出数据资产既有无形资产的特征,又具有形资产的特征,因此需要会计准则创新突破,用第四张表来呈现数据资产。

在朱教授看来,财政部颁布的《暂行规定》已经走出非常重要的一步,领先国际,但要跨到第四张表难度非常大,核心原因之一是数据资产的计量问题,由此带来数据定价难、估值难。他认为一个数据产品需要统一定价,如果一个数据产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用户,势必造成市场混乱,根据不同应用场景以不同价格销售数据,本身就存在问题。关于数据产品定价,可以参考图书的定价,一本书,不同的人阅读产生价值不同,售价却相同,你购买后创造更高价值是你的本事,没创造价值也是你自身原因。建议用数据盒来转载数据集,形成盒装数据产品,从而实现对数据产品的计量、实现对数据资产的计量,以解决数据计量难的问题。


企业需提高财务与法律合规能力

企业为实现数据资源作为资产入表,需要从哪些层面做好应对?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评审专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振赣看来,要实现数据资产入表,使企业进数据交易场所以后能做融资,做抵押,能够债券化、证券化,进入资产负债表,必须构筑一套能够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体系。

易怀炯告诉南都记者,需要企业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数据资源权属,合理确定数据资源运营模式以及依法合规完成信息披露。一方面,企业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数据资源采集、处理、存储的全部流程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建议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搭建企业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机构在数据资源管理运用方面的职责,对与数据资源有关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数据跨境转移等方面建立全流程的风险监管机制。

他还建议企业对数据资源的成本进行精细量化核算,完善数据资源成本归集分摊机制,探寻适合本企业商业模式的数据资源成本管理制度。在数据资源权属界定方面,从实践角度考虑,主动通过第三方机构登记、评估等方式对数据产权予以确定。在准确把握数据资源运营模式的经济实质同时,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时选择适当的资产类别:当企业主要以对外出售数据资源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时,将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更为合适;数据资源仅存在非排他性对外授权使用或偶发性对外交易时,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较为合理。

在其看来,企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可以改变将数据资源方面的投入全部简单费用化的处理方式,更准确反映企业数据资源的价值,推动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进一步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但企业在数据资源资产化同时,应当做好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管理经营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能力,通过不断提高财务、法律方面合规能力,以数据资源入表为契机,驱动企业价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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